“禁止体罚、虐待儿童”的规定威慑力不足
秦希燕代表建议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案例和事件】
浙江省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颜艳红让同事拍下她揪幼童小林(化名)双耳取乐的照片,2012年10月24日遭曝光后,震惊全国。事后,有人在颜艳红的QQ空间内发现了更多体罚孩子的照片,有的孩子被胶带封住嘴巴,有的孩子还被丢进垃圾桶。
今年4月3日,一组微博上流传的照片让人震惊:一名男童疑似被养母殴打,赤裸后背上布满了一道道密密麻麻的伤口。据称,养母李征琴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我国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虐待未成年人,但施虐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责令改正或者处分,威慑力不够。而刑法规定虐童行为,虐待罪主体一般局限于家庭成员,不包括老师等,且情节恶劣的也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法律架构,威慑力也是远远不够的。
我去年在全国两会上曾提出要“适当扩大虐待罪主体”的议案,建议将刑法关于虐待罪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展到凡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如幼儿园、学校老师等。而对虐待他人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要处以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