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希燕代表:关于将没收的赃款归属于社会基金的建议
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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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反腐力度的加大,发现和查处的贪官越来越多,赃款数额也越来越大。按照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就是说,对于在反腐败案件中所收缴的赃款,国家享有所有权,上缴国库之后,统一由国家财政进行重新分配,但至于怎么重新分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基本上只能按照国家的财政制度进行运作。将反腐赃款收归国库规避了国家对贪污腐败发生的责任,不利于化解因腐败产生的社会矛盾,难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反腐积极性。因此,建议将赃款注入为化解社会矛盾而设立的各种基金中:如扶贫基金,大病救治基金,见义勇为基金,教育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