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希燕代表:关于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议案
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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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黑客只有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该罪。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电脑均能联入互联网,且有关单位比如银行、证券公司、电信部门等如果被黑客复印相关数据,公开有关信息,则将造成社会混乱。刑法第285条规定的犯罪客体已远远不能保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该条应当进行修改。同时,刑法第286条第三款规定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但现在网络技术日趋发达,木马等非病毒程序的危害已远远超过病毒。因此,建议:修改刑法第285条,将擅自侵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行为入罪,同时,修改刑法第286条第三款将未经国务院授权部门许可,擅自制作、使用、传播计算机有害程序的行为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