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希燕代表:关于加大国企反腐惩治力度议案
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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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作为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履行对国企忠实和勤勉义务,保护好国有资产,但近几年来,根据中纪委的巡视来看,多家国有企业存在着违规经商、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问题,有的通过定向关联交易,为本人或亲友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以企业改制、开拓市场等名义,向个别高级领导干部亲属输送利益。这种现象是一种国企腐败行为,且出现了多元化、集团化、隐蔽性等特点,而我国现行《刑法》等法律法规对此类利益输送、违规经商牟利、为亲友牟利的惩治力度不够,不利于加大对此类腐败行为的打击。加大国企反腐力度,斩断利益输送,必须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刑法打击力度。因此,建议:第一,修改《刑法》第165条,提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刑期,从三年提高到五年,加大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惩治力度。第二,修改《刑法》第166条,提高为亲友牟利罪刑期,从三年提高到五年,并扩大为亲友牟利罪的适用范围,从亲友扩大到特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