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建议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长沙晚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 周小华)前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向大会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背景:四顶“安全帽”护不住农民工工资
早在2004年9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就规定,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6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再次提出要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并明确提出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的处罚。2014年9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又明确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在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一旦发生拖欠行为可以直接用保障金垫付拖欠的工资,该制度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大部分农民工并未基于该制度而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顶‘安全帽’护不住农民工。”秦希燕感慨,这些制度需要予以完善。
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级不高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是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级不高。”秦希燕在调研中发现,虽然国务院、地方政府均出台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并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通过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但现实中欠交、不交保障金,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的行为仍存在,虽有制度但并未真正有效地落实。
秦希燕说,由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级不高,而施工企业在层层转包、分包后极易与材料商等发生民事纠纷,一旦产生纠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极易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甚至被法院扣划用于归还建筑企业拖欠的材料款等。
建议:尽快出台保障金制度行政法规
2003年,秦希燕律师事务所率先在全国成立首家“为农民工讨工资律师免费服务团”。作为连续12年为农民工免费讨工资的法律工作者,秦希燕对农民工讨工资难深有体会。他建议,我国可以根据目前的情况,制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行政法规,明确保障金的交纳、支取、监管、法律责任等事项。该行政法规应拓宽制度的适用范围,除建筑行业外,类似于煤矿、加工制造、小型作坊等劳动密集型的企业都大量使用农民工,也要将劳动密集型行业均纳入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另外,要明确制度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制度。
秦希燕还建议,为了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应当加大该制度的推行力度。另外,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劳动、建设、工商等部门应当形成合力,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