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检察工作中,密集的错案平反引人注目。
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引导侦查抓获真凶的王玉雷案;一盯7年,命案疑犯终获自由的徐辉案;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8年后还其清白的王本余案……检察官察微析疑、抽丝剥茧,让蒙冤之人洗脱冤屈,感受到公平正义。
“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这一表述,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口中的热词。如何构建防范冤假错案长效机制,传递了代表委员们对检察工作的期盼与关注。
排除非法证据 杜绝“带病”起诉
从平反的冤假错案看,几乎都是证据出了问题。刑讯逼供一直被认为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2010年5月,两高三部专门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寄予杜绝刑讯逼供的期待,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现在96%的冤假错案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因此,预防冤假错案,检察机关一定要把好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关口,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杜绝“带病”起诉。发现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检察机关要及时把线索移送渎检部门。
全国检察机关2014年“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7673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4949件次;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16553人、不起诉23269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406人、不起诉198人”。周光权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上圈画出这组数据。他说,这些数字不仅显示检察机关确立了坚守严防冤假错案底线的理念,而且已经付诸行动。
盯紧每一个诉讼环节努力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
“不符合批捕条件的不能捕,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不符合定罪条件的不定罪,检察机关一定要按照司法原则和法律规定办案。”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严防冤假错案,检察机关有责任盯紧每一道诉讼环节,防止存疑案件流入下一环节。
对于执行阶段还在申诉的当事人,甄贞说,绝不能忽视。张氏叔侄案之所以得以纠正,就是因为检察官张飚注意到申诉信件。甄贞说,高度重视控申材料的来源,重视对已判决案件的复查,是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很重要的因素。
在防止冤假错案过程中,最高检越来越重视发挥律师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注意到,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用一个段落的篇幅强调要努力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
秦希燕说:“辩护律师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去年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出台了与律师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文件,最高检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范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敢于监督 防止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案件
建立长效的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必须杜绝党政领导对案件的违法干预。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书记侯凤岐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有些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了问题,案件承办人和检察院有关领导也认为不该起诉,但是在受到外界干预后,没有坚持原则,最后出现错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干预将被追责”“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就是要保证检察院和法院排除各种干扰,依法独立办案,用法律和事实说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侯凤岐说,健全领导干部干预的追责机制,首先,要实施“留痕”公开通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不仅要记录在案,还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通报,对记录不及时、不准确或隐瞒真相的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其次,要把领导干部是否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纳入政绩考核范围,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造成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要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等平台建设,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净化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空间。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从这个意义上说,纠防冤假错案,正是对之前不公正审判的“正本清源”。侯凤岐说,坚守严防冤假错案底线,检察机关责无旁贷。他相信,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化,冤假错案会越来越少。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