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2015年03月13日T04版)
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2014年,各级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的总人数为778人。
778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3月12日上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出现的一个数字。
这是2014年各级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的总人数。
周强表示,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各级法院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轰动全国的福建念斌案出现在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念斌无罪”。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的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是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的体现。
“无罪判决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是客观状况。在证据不足时,中国大多能判有罪就判有罪。而事实上对存疑的案件,如果过分强调有罪判决率,会出现很多冤案。一场证据不足的有罪判决实质是两次错案,就是把真凶放了,把无辜人判成有罪。”秦希燕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认为,这组数据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和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一起,体现了法院主动纠正错误、贯彻疑罪从无、有错必纠的原则。
施杰注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一段话: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16553人、不起诉23269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406人、不起诉198人。
在施杰看来,这体现了检察机关要认真严格地对证据进行核查。
不批捕、不起诉数字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反映了现实中的情况。“实践中,有些案件可以不批捕、不起诉,但是检察机关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把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交给法院”。
据记者检索公开资料显示,从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公布的数据来看,2000年各级法院无罪判决人数为6617人,2010年时,无罪判决人数仅剩999人;与之相应的无罪率在2000年时为1.02%,2010年时仅为0.10%。据有关数据显示,西方国家无罪判决率一般在25%左右。
“对待中国无罪率低,要辨证认识。一方面是司法机关重视办案质量,另一方面是中国刑事诉讼程序和衡量司法业绩的隐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表示。
“考核指标是重要因素。如果无罪判决率太高,对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考核会出现问题。”刘品新指出,“此外,公检法在司法实践中‘桃园三结义 ’般的‘密切合作’,很难使法院相对独立审判,刑事诉讼法强调的三者分工合作、相互制约,很难在现实中真正构成对法院的制衡。
“司法制度上依旧以‘侦查为中心’而非‘审判为中心’,这是无罪率低的深层制度痼疾所在。”刘品新认为,被告人的命运在侦查阶段多被决定。“现行刑诉法几次修改后其实还是这个结果。我们主张无罪,更多需要在侦查阶段进行,去争取取保候审。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导致审判阶段只是简单地附和,而不是真正意义的庭审。”
据了解,最高检2005年制定《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试行)》,对绩效考核指标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无罪判决率不超过0.2%。最高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也将无罪率纳入其中。“连续多年保证无罪率为零”屡屡出现在各级法院工作报告上。
2014年12月,最高法院党组会议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法院考核排名。“这份文件体现更多的是一种动向,但具体如何运行,中央和地方是否能协同形成有效机制,还需要进一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