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司法改革已取得的成果和试点经验,及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深化和改革成果的法律化。
北京3月11日电(记者郑智)“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制定的,1983年曾对个别条款进行过修订。”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政府参事秦希燕对实施了30多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提出了修改意见。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检察工作也有很大发展,现行检察院组织法有许多地方已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发展形势和检察工作需要。”秦希燕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入推进检察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出了重要部署,其中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等重大改革部署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密切相关。
通过总结司法改革已取得的成果和试点经验,及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深化和改革成果的法律化。对此,秦希燕建议应该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内容加快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进程。
——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建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领导的方式、程序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受领导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对于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及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职业保障、省级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等作出规定。
——更加全面系统规定检察机关职权。将其他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如对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和民事调解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等。同时,应当将司法改革过程中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关于检察机关职权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固定下来,如: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等。
——完善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并就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作出规定。此外,应当对检务公开原则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