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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领域重特大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列席前不久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修订草案时认为,安全生产法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细化职能规定尽职应当免责
去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明确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为进一步细化强化行业监管责任指明了方向。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巴南区委书记李建春认为,必须进一步细化职能职责,落实“三个必须”,同时要科学合理追责,明确尽职免责原则。
“现行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这条规定并没有很好落实。”李建春说,比如面宽量大、点多线长、专业性强的工业、商贸企业的生产业务分别由商务等部门负责,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却在安监部门,加之安监部门编制少、人员少、技术力量弱,导致监管不到位。建议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将“三个必须”内容体现在法律当中。
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行政监管人员行政问责是毫无疑问的。但李建春认为,在监管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要求等法律标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问责,难以做到公平公正。他建议在安全生产法中设立明确的尽责免责原则,即通过法律设立监管岗位的职责和履职依据,并综合考虑监管人员的履职能力、监管条件、履职情况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监管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增加“对检查对象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如果其已经依法履行了岗位职责,即便是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也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有利于充分保护和调动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让认真务实、勤勉尽责的工作人员免受无辜牵连,不至于成为某些责任事故的‘牺牲品’或者‘替罪羊’。”李建春说。
完善有关验收工作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法修订草案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鉴于当前一些中型以下建设单位出于自身能力有限等多种原因,对自身建设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存在困难,应当保留之前“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的规定。秦希燕强调说,实践中,验收有很多部门,有的项目是单一验收,也有综合验收的。根据法律规定,参加验收的那些部门就要负责。换言之,你既然签字了就要负责,安监部门也应落实责任,不能缩小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总商会副会长刘桂凤则建议由政府委托行政部门开展有组织的统一验收。“现在验收机构很多。一个项目从立项到安评、环评,涉及到土地、林业、水利等十多个部门。而有资质的验收机构很多,收费标准也较为混乱。”她建议,在网上建立申请平台,由政府委托部门来统一监管,申请单位自行申报后,由政府委托机构有计划、有组织、保质保量地统一进行分批验收。
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赔偿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没有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对职工的保护:
首先,应逐步推进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一体化。安全生产与职工健康、医疗、社保密切相关,应将公民健康、职业病防治、社会救助、治安管控等纳入到安全生产范畴,统筹考虑,综合施策,以最小的社会投入赢得最大的效益。
其次,应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事故赔偿。修订草案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现在事故善后存在的很大问题是赔偿。发生事故的企业无力赔偿,政府从稳定角度有时候用财政资金首先赔偿。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赔偿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政府把握不一致,法院判决也不一样。应对责任事故赔偿作出硬性规定,企业应从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入中列支赔偿金,要不然都是政府买单。
再次,应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与责任保险的结合。草案已经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以提高事故的赔付和事故的预防能力。应再进一步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形成工伤保险和责任保险相互补充,共同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模式,提高企业风险的保障能力。
此外,罗建国认为还要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监管的透明度,强化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建议法律进一步明确向社会公开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危险源分布、社会隐患处理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