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实践中,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在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并取得了一些可贵的经验。但是,总体而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仍然处于初始阶段。
从整体上看,我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投入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规模范围较小、介入程度不深等问题。特别是当前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过于集中在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两个方面,使得律师发挥的作用有限,只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一方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侧重于事后服务,在事前和事中阶段缺乏风险控制意识,在重大政府决策规划上鲜见律师参加;另一方面,律师能够参与的深度不够,仅起到“打下手”的角色,多数只是提供一些简单的法律意见,或者被动地参与诉讼、仲裁等传统业务。
为了解决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从无到有,从随意到规范的问题,需要建立一整套有效机制。
一是加强理念引导,提高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自觉意识。引导各级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律师在转变政府职能和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功能定位和重要价值,确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理念。
二是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管理制度。通过与政府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委托单位直接与作为受托方的律师事务所结算。其次,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还要明确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程序,确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明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和范围。确定各级政府部门是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制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试点推广。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包括:参与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与评估;办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法律事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事件的处理、协调和善后工作;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代理政府涉诉法律事务等等。
四是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政策宣传、数据统计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管理水平。全面公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法律服务项目的结项验收和综合考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后续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据。建立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和评价制度,将律师开展政府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