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恶意欠薪入罪将近三年,相关案例却鲜有见诸报端。这是因为现有法律威慑力不强,劳动者不能直接报案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即使司法机关立案后,如果恶意欠薪者在公诉之前清欠,仍然可以减免处罚。”建议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条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2.数额较大;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政府行为前置)。上述有关恶意欠薪罪的规定,设定了严格的入罪标准,不仅要“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而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导致对追究恶意欠薪者刑事责任的条件层层降格,难以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新法实施以来,各地对恶意欠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少,而实际上恶意欠薪行为数量并未下降,反而在上升。要从根本上解决恶意欠薪行为,需加强刑事打击力度,更重要的是对现有恶意欠薪罪条款进行进一步完善。
(原标题:说看法 想办法 表民意 出实招)
发布时间:2014-03-14 作者:龙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