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认为对供销社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问题要多加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廉熙今天对记者说。
黄廉熙委员说,如今基层供销社作用仍然很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带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举个例子,现在农村的放心超市,因为质量有保证、价格实惠,很受农民欢迎。如果没有供销社统一进货、配送,很难有这个效果。”
但黄廉熙委员在调研中发现不少问题。“供销社的运作模式是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财产所有权属于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供销社对自己掌管的财产只能经营和管理,没有所有权。”她说,这种模式,意味着供销社法律地位尴尬:说它是法人,却没有独立财产;说它不是,却能经营和管理财产。这样一来,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很难被认定是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
黄廉熙委员说,国家对各类企业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但对享受对象的身份和经营领域,划定了明确范围,“由于上述问题,供销社很难享受相关优惠,如政策扶持、纳税优惠、项目申报等。”
因此,黄廉熙委员建议,可以从3种途径对供销社进行产权明晰: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投资控股或参股,且集体企业的产权不低于51%的新建基层供销社,可以认定其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投资控股或参股,按股份制组建的新建基层供销社,可以认定为股份制企业;主要依托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建起来的新型基层社,可以按照合作社法人注册登记,经济性质为专业合作社。
黄廉熙委员还建议,基层供销社主要承担为农服务职能,应该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