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大学新闻网
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何悦在《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建议》的提案中提出能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化石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月28日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对于引导和激励国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中国不合理的能源结构,增强国家能源安全,促进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起到重要作用。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增加了可再生能源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内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仍需进一步补充完善。
因此建议如下:
1、增加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
按照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目标是,2015年和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分别为11.4%和15%。根据发改委完成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在总装机容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由于上述目标仅为政府规划,没有上升为法律,目标能否按期完成具有很大弹性。笔者建议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增加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以便督促各届政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
2、明确规定投资补贴
有关可再生能源投资补贴,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5条规定:“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可见,我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使用并非均给予财政贴息优惠,且没有明确补贴年限和补贴数额。
3、明确规定能源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对可再生能源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6条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我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使用并非均给予税收优惠,这与发达国家立法相去甚远。
4、明确规定能源供暖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可见,上述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具体规定鼓励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能源需求迅速增加,能源供需矛盾突出。有效保障能源持续稳定供应,防止因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所在。为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增加上述相应内容。
发布时间:2014-03-11 作者:黄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