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加强网络监督管理的议案(摘要)
去年九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于打击网络谣言,整治网络风气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从公安部门公布的案例来看,大部分案件都直指谣言发布者,而散布谣言的平台,即网络经营者基本上没有被有效地追究法律责任。网络经营者作为传播平台的提供者、控制者,通常可以有效地控制信息的传播有否,以及传播的速度,如对论坛发帖的审核是否予以通过,对博客、微博文章是否允许阅读、转发等等,网络服务站应当充当好信息的“把关者”。但是,有些网络经营者在竞争压力面前,有些时候不仅疏于对信息进行把关,反而利用人们对新、奇、特消息兴趣,将信息采取置顶、显目等方式吸引注意力,提高网站点击量。因此,提高网络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增强网络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是加强网络监督管理重要方面。秦希燕代表建议,修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确立“先采取防止扩大措施,后进行审查”原则,明确信息审查以合理说明为原则,限制损害公共利益信息的发布,防止扩大措施终止后损害赔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