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刑法》,推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议案(摘要)
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激发创业。
但由于该制度的改革涉及范围广,政策性较强,不仅需要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更需要完善法律,以促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关于我国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刑法保护,主要集中在《刑法》中有关公司资本类的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罪(158条)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条),而这些规定主要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根据当时的《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注册资本为背景而制定,在当时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对滥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司信用的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但伴随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进,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实行以及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的放宽,我国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刑法保护,已不适应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应当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因此,秦希燕代表建议取消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