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在线
如今,面对歹徒行凶作恶或者身处危难中的人需要救助时,无动于衷、袖手旁观的“看客”大有人在;“英雄流血再流泪”的情况亦时有发生。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呼吁,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法,将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救助、安置、抚恤等各项事宜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尤其是明确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对国家和社会的救助请求权,明确国家、社会以及相关当事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从而使见义勇为的义举受到法律的支撑,使见义勇为者真正解除后顾之忧。
秦希燕认为,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见义不为的事件时有发生,在那些面对歹徒行凶作恶或者身遭危难者需要救助时,无动于衷、袖手旁观的“看客”大有人在;另一方面,“英雄流血再流泪”的现象亦时有发生,一些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及至献出生命的英雄,甚至得不到基本的治疗和抚恤。如果见义勇为者有工作单位,受伤或死亡还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但没有工作单位的,却享受不了任何待遇。见义勇为者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自己却可能因奖励数额太低,支付不起医疗费用、得不到治疗,身入困境。见义能为者不幸死亡的,家庭也得不到抚恤。这些都不利于鼓励、提倡见义勇为。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需要公平,呼唤正义。
秦希燕说,目前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见义勇为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却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正当防卫是公民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作出反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排除了正当防卫的违法性,保护了防卫人的利益。见义勇为者在排除不法侵害的时候处于防卫人的地位,其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这样也就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但应该注意的是,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不能等同。
秦希燕认为,我国的民法也通过对公民的防止侵害和紧急避险行为持肯定态度来鼓励见义勇为。《民法通则》第128条、第129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使正当防卫人、紧急避险人的防卫行为、避险行为合法化,不负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只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时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样,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的损害,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相应地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秦希燕同时表示,我国已有地方法规性质的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的条例,这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表现,使得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与奖励终于有法可依,而不至于再出现以前那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对于我国加强基本人权保护也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不过,秦希燕同时指出,因为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各地的差别很大,所以还需要有全国性的立法。
作为全国十佳律师,秦希燕代表认为见义勇为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见义勇为的性质、法律地位,见义勇者的权利,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奖励,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等。
发布时间:2014-03-10 作者:邓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