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环境污染的危害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长期性,针对环境民事纠纷的特殊性,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建议,将环境民事纠纷诉讼时效设为30年。
蔡学恩代表今天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说,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但环境污染既可能潜伏于环境中,也可能潜伏于受害人身体中,对人体的伤害在逐渐积累后才爆发,甚至还有一定的遗传性。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害,如即时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也可能是其遗留的致害物持续危害。如水质受砷污染后,人体长期摄入低剂量的砷,经过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体内蓄积才发病。对于这类环境民事纠纷,三年的诉讼时效显然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为此,蔡学恩代表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置特别条款,将环境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从三年改为三十年,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环境损害时起计算。“这样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维护环境纠纷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普通公众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借鉴环境保护法治先进国家的有益经验。在2008年法律修订中,《法国环境保护法典》规定,对损害环境的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十年,从做出损害环境的行为时起算。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加诉讼时效的特别条款,是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程序专门立法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蔡学恩说。
发布时间:2014-03-08 作者: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