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鉴于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第11轮谈判已于2014年1月15日结束,从这一轮起中美双方正式开始了文本谈判,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随着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的积极进展,修改三资企业法已经迫在眉睫。”全国政协委员、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祺华日前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三资企业法的修改和外国投资法的制定,以及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设应尽早开展,也是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国际投资的新环境。
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五年立法规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二类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其中就包括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三资企业法”。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段祺华认为,对三资企业法的修改重点不仅在于要符合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中已经达成共识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更要明确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据统计,截至2013年9月底,美国在华投资项目累计超过63000家,实际投入726亿美元,是我国最大的投资来源国,而在美国3.9万亿美元的外资存量中,中国企业投资仅占美国吸收外资总额的0.5%-0.7%,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有时会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并购。
“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理性对待外资的态度,另一方面,随着外资准入第一道大门的逐步打开,国家安全审查便成为外资准入的第二道大门。”段祺华向中国经济网记者介绍,这道门的建立将有效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到有关我国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者公共利益的关键部门和产业,以保护我国产业和国家安全。
国务院已于2011年2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但该《通知》发布以来的执行力度不够,且关于如何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细则尚未出台。对此,结合三资企业法的修改问题,段祺华提出了4点建议。
第一,将三资企业法合三为一,变为外国投资法。三资企业法之所以要进行修改,是为了解决其与公司法之间的矛盾。段祺华认为,一旦中国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那就意味着公司法将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然而,基于我国国家安全、国计民生以及公共利益的考虑,事实上我们不可能完全同等地对待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二,以外资准入审查为基础,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将国家安全审查作为一个重要部分在外国投资法中加以规定。“借鉴加拿大等国的立法模式,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在外资准入审查制度基础之上,既弥补了准入审查的功能缺失,也保证了两者审查制度的有效衔接。”段祺华表示,同时,投资准入应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外商投资只需申报,提交法律规定的全面信息即可,主要适用于在我国建立新企业。其他的外商投资适用第二种情况,特别是外商投资某些特殊行业、并购现有企业、或是外商收购现有我国企业控制权时出现了法律规定的需要审查的情形,此时外商投资除了需要申报,还要进行准入审查。而对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的限制,也主要集中于第二类需要审查的投资。
第三,组建常设性安全审查机构,加强其操作性。研究制定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组建常设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作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专管部门,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等发达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职能对等。
第四,以《通知》的内容为准绳,如外商投资指导目录那样罗列出具体的需报审行业,如通信行业、民用飞行行业等,尽量扩大报审范围并规定可主动依职权审查的情形。
委员小资料:
段祺华,私人律师事务所第一人。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创始人,中国律师(198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美国华盛顿州律师协会第一位外国法律顾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