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介绍,风险代理往往成为引发律师和客户矛盾的重要因素。这是由于对这类合同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没有详细的约定,例如没有规定风险代理是否能够提前结束,一旦提前结束如何计算律师费,等等。
韩德云代表认为,风险代理对律师的能力要求很高。同时,有些领域是坚决不能适用风险代理的。2006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此外,对于一些应当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也不应允许适用风险代理。
谈到解决风险代理存在的问题,韩德云代表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首先,可以从立法或判例的角度,尝试确认胜诉方律师费(包括风险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因为胜诉方不能赢得律师费,客观上会刺激风险代理的增多。其次,风险代理方式应当被允许,但是要限定其种类、收费比例。刑事案件绝对不能实行风险代理,否则会催生司法腐败。例如帮人减刑、假释的附条件约定等,都是非法的。此外,风险代理也不能违反合法性、公序良俗等原则。在明确了不适宜风险代理的案件之后,其他的案件都可以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上,最高不能超过30%。
发布时间:2014-03-05 作者:张伯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