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网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建议。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引来社会一片喝彩。然而,恶意欠薪入罪将近三年,相关案例却鲜有见诸报端。
“这是因为现有法律威慑力不强,劳动者不能直接报案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即使司法机关立案后,如果恶意欠薪者在公诉之前清欠,仍然可以减免处罚。”今天,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湖南代表团提交关于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建议。
秦希燕介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2、数额较大;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政府行为前置)。
另外,有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秦希燕认为,上述有关恶意欠薪罪的规定,设定了严格的入罪标准,不仅要“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而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秦希燕认为,这导致对追究恶意欠薪者刑事责任的条件层层降格,难以追究恶意欠薪者刑事责任,刑法威慑作用步步降低,刑事打击不力。以致新法实施以来,各地对恶意欠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少,而实际上恶意欠薪行为数量并未下降,反而在上升。要从根本上解决恶意欠薪行为,需加强刑事打击力度,更重要的是对现有恶意欠薪罪条款进行进一步完善。
因此,秦希燕建议删除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以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03 作者:刘玉先 汤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