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在两会期间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建议: 切实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正确实施的监督,切实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将刑诉法赋予律师的权利落实到位。我作为法律界的代表,建议要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要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这个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切实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这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关系到防止冤假错案的问题,现在,律师反映比较强烈,希望引起高度重视。宪法赋予了被告人辩护权,这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宪法的权利也是公民的权利,律师行使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公民的权利,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意义重大,现实生活中间存在的这些问题,一个是律师的辩护权利不能有效的落实,尽管2015年9月16日,“两院三部”出台了律师执业保障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律师不能依法行使辩护权的主要问题:
第一,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的证据,不能被有效采纳。因为律师针对侦查机关,有罪、罪重的证据,往往提出质疑,律师提出质疑,主要就是针对侦查机关的取证的方法、证据的来源形式是非法的,提出质疑,有的证据可能是通过刑讯逼供逼出来的,要求依法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因为我们传统的侦查方法靠审讯,审讯靠逼供,最后逼供就翻供,案件就出问题。所以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提出这些证据来源非法,提出正确合理意见,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时,应当引起司法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的高度重视,各个机关都应该采纳;尽管新的刑事诉讼法中53条到58条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但是往往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不会排除或排除的很少,如果这一法律落实不了,那么难以防止冤假错案,律师的正确辩护没有效果,律师的辩护权利难以真正体现。因为律师在实践中间没办法调取到、收集到司法机关的违法证据,他只能提供线索,法律规定只提供线索,而有些法院却要求提供证据才予排除,律师怎么提供证据呢,你在侦查的时候律师又不在场,而且是你先侦查;同时,律师的调查范围也有很多限制,加上律师调查手段有限,律师只能提供非法证据的线索,所以非法证据的排除,必须依法落实到位。
第二,律师提出的案件的正确定性问题,不被采纳。案件的定性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直接关系到罪重还是罪轻。比如,一个国外回来的大学生在一个单位上班,喝了酒找代驾送回来,上楼的时候,在消防通道被一辆车挡住了,他就踹了两脚,上楼去睡觉了。第二天,邻居报案了,公安机关破案了,他酒醒了才发现是邻居的车,之后马上赔礼道歉,赔了钱,邻居也原谅了。结果公安机关把这人给抓了,关了一个月,马上把这个案子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移送法院。最后,首先以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到法庭时这个案子不到4000元,变成寻衅滋事判他三个月。这样的案子律师明确提出来,不构成寻衅滋事,是在封闭的场所,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是事出有因,你的车拦了消防通道,踢了你的车两脚,而且赔钱了,人家达成了谅解。从案件性质来讲,只是损害公私财物,但是达不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应当撤案,无罪,但律师对本案的定性辩护意见不被采纳,案件已经一审、二审,现在只能再审。这样的案例实践中太多。
第三,律师提出的被告人自首、立功的证据难以被认定。明明被告人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应认定立功,但实践中,一审不采纳,二审不采纳,为什么?司法机关重配合。
第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本身有极大的风险,律师不愿办理刑事案件,影响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全国的刑事案件有律师参与的不到三分之一,而又有三分之一的律师不办刑事案件,全国有那么多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参与给当事人提供辩护,这样的案件法院敢判吗?判的案件能让人放心吗?我们律师办理案件的风险很大,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随时可以找律师,为什么?一是律师去调查了,去找了证人,证人作证了,最后公安机关反过来再去找证人,谁要你讲的?律师要你讲的?那就查你律师。往往是证人作了假证也是推给律师,被告人讲假话也是律师原因。律师又不是神,律师又要给你辩,又要防止你的陷害,所以这一条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律师不敢调查,不敢抗辩。律师坚决要求依法取消刑法306条,使律师辩护权能够真正实现。
第五,律师的调查权、会见权受限。律师的辩护权与调查权、会见权是紧密联系的,律师的调查权、会见权、开庭权也被限制,会见三类案件批准中,前两类没有问题,对于重大贿赂案件不准会见,需要批准,当时争议是很大的,因为刑诉法我一直参与修改,我提了许多意见,接受了我几十条意见,这一条原来是全部限制,后来放开了一点,而往往是这类案件容易出问题。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尽管不被监听,但有些司法机关认为不被监听可以被监视,可以监督,律师会见时,旁边站一个人,律师怎么谈呢。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国外推行的是律师在场权,我建议,刑诉法应该进一步修改,推行律师在场权,取消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批准权。
第六,律师开庭的时间得不到保障,该开庭的案件不开庭。如一个高级法院的二审刑事案件,一审在中级法院判了14年,高院二审却决定书面审理,不开庭审理,律师提出强烈意见后,才答应开庭审理,但只给律师一个星期的开庭准备时间,该案24本案卷,一个星期律师全部看得完吗?往往这类案件律师的开庭权得不到保障。
第七,司法理念问题,司法实践中,传统的司法理念总认为律师是帮坏人说话的,总认为律师是无理狡辩,然而,实践当中无数被纠正的冤假错案都是不听取律师正确意见,律师正确意见不被采纳所致。尽管有极少数律师不尊重事实,不讲法律,但绝大多数律师是依据法律、依据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推进了司法的公正。律师、法官、检察官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履行三个不同职责,在三个不同的点,共同托起法律这座不倒的金字塔,所以必须改变传统的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到律师的辩护作用,切实依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