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需要调查取证时,带着加盖法院公章的调查令,便可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案件相关信息。8月6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院长吴在存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调查取证是律师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有关单位不配合,经常成为最令律师头疼的事情。对此,《规定》第13条明确指出,“在民事诉讼中或者案件执行阶段,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即时签发调查令,指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这意味着除了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律师又多了一条新的取证渠道。
吴在存解释称,引入调查令的目的,是要让调查令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一规定将极大地提升调查取证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更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据悉,该院下一步就将出台相关细则。
除了“调查令制度”,“探索建立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法官机制”也是《规定》的一大亮点。“这项工作目前已经启动,正在推进中,年内就会见到效果。”吴在存介绍道。
此外,《规定》还就便捷律师执业活动的具体细则进行了说明,包括建立律师安检“绿色通道”、律师立案专门窗口、审判区内律师工作室等,并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保证律师发言的完整性”“不得训斥、嘲讽律师”。“我们将尊重律师人格尊严放在首要位置,把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尊重贯穿于《规定》始终。”吴在存说。
“原来进法院安检太过严格,律师连笔记本电脑都带不进来,现在进门的地方就有很多电脑可供律师使用,不再需要拿着大包小包案卷过来了,开庭效果非常好。”这些办案环节的细微变化,让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庞正忠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前景充满了信心,“这些都是硬件上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给我们带来的是一种信心,我们期待在实质性方面有更多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