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再就业,不能再“任性”!
文 / 阑珊
公务员,一份供不应求的工作岗位,在职时可以有稳定的收入,退出后还能保持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一直是人们口中的“金饭碗”,但是2017年4月28日由中央组织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在努力打破这一特权。今天秦联律师带你去了解《意见》是如何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如何从源头上遏制“期权腐败”吧。
1、公务员申请辞职应报告从业去向并接受监督。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又根据《意见》规定,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当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并且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部门在批准其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劝其调整从业意向或不予批准辞职申请;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应由原单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单位每年至少与其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由原单位认定是否存在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2、公务员辞职后,从业有限制。
在《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退休或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到企业就职或发生经济关系有相关规定,《意见》是对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
(1)“领导类”公务员。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非领导”公务员。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其中“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3、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都要受罚。
(1)违规从业人员的惩罚。首先,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其次,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清退,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接受企业的惩罚。接收单位为企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受行政处罚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不得辞职的公务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不得辞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