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并不是免责金牌
文 / 复兴
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对这样一句话耳熟能详,那就是“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有不少商家常常在节假日搞促销的时候,打出各种低价优惠,来吸引顾客眼球。等到顾客真正付了款,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时,商家就搬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说法,以此为借口约束消费者。不少消费者以为“最终解释权”是商家的合法权益,所以会自己觉得“理亏”;而一部分消费者虽然对“最终解释权”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但出于不惹事的心理,吃了“哑巴亏”,如此一来,“最终解释权”便充当了商家在经营活动中的“挡箭牌”。
那么,“最终解释权”到底是不是商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武器”呢?消费者在遇到类似于“最终解释权”事件时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秦联律师就和大家聊聊关于“最终解释权”的那些事!
“最终解释权”实质属于合同格式条款
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是一些不法商家的惯用伎俩。大部分是在宣传单页或者协议上以小于其他文字的字体将“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写在最不起眼的角落。其目的是想通过采用看似事先告知的形式,以排除消费者的理解,坚持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从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并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其实质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法商家将遭重罚
目前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其中“最终解释权”条款,最为典型。这类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被《合同法》认定为无效条款。
对于这种只为一己之私,钻法律空子、愚弄消费者的现象,国家予以高度重视。早在2006年,商务部等五部门就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中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最终解释权”类似条款均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此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并且对于商家这类违法行为,规定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作为商家,还是要以诚信为本,不要拿“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作为消费者,要学会自我保护。在遇到类似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可先与商家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要及时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工商部门反映,并注意保留证据,譬如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宣传单页、消费的单据凭证等,方便之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