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三鹿又让同胞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学作用。”这样一个在网络上疯传的段子,道尽了近年来国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面临的危机,却道不尽这背后无数家庭的辛酸离散,2009年2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如今,仅仅5年过去,这部“年轻”的法律却已然落在了时代节点的后面,被紧锣密鼓地提上了修改议程。
【舌尖上的焦虑】自“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及“毒豆芽”等等问题的曝光以来,全国上下开始广泛关注食品安全。在各方高度关注和“人人喊打”的局面下,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为谋私利,仍旧顶风作案。拿2013 年来说,食品安全事件接二连三地被曝光,诸如,巧克力里吃出活蛆、炒瓜子铝超标、洗脚水用于制作米线、敌敌畏制作鱼干、驴肉被狐狸肉冒充……这些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不止一次地进入公共视域。无良的黑心商人在利欲熏心之下,前赴后继地对国人干着“投毒”的勾当,我们如何能够继续寄希望于食品商人能够通过自身道德实现自我约束呢?治乱象当用重典,可如今虽然在《合同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对食品安全有所规制,甚至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对此进行监管,这套组合拳的力度不可谓不大,可法网恢恢,终究百密一疏,国人亟待一部更为细致、全面、严格的专门性法律出台。
【舌尖上的努力】律师作为法律武器的掌有者,本身就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而几位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律师,更是不辞辛苦、奔走呼吁,为《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建言献策,爆发出了惊人的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
2009年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在人民政协报、人民政协网,携手和讯网邀请秦希燕与网友交流自己的两会议案时,针对《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他指出明星代言食品时附带安全责任要求有利于食品安全生产、有助于抵制明星代言负面效应。
2012年,秦希燕建议修改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出要降低刑事追诉的门槛。只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就应追究刑事责任,用强有力的刑法制裁冒伪劣食品行为,促进食品安全。
2013年, “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最高可判处死刑。对此,秦希燕指出,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有些犯罪嫌疑人无疑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而这也将有助于震慑猖獗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他建议,要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同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防止以罚代刑,对该打击的行为坚决依法从重打击。
201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用了较多的篇幅提到食品安全问题。秦希燕分析,报告从监管体制、协调机制、主体责任等方面讲到了食品安全问题。当时秦希燕又建议“我们为何不采用这样的严厉处罚打击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者呢?我们国家的法律很多,但是打击力度、执行力度不够。”
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
杨伟程从2006年就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诞生就凝结着杨伟程代表的心血和智慧。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他提交了《关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主张尽快纠正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严密的缺陷,提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召回等制度等。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他又领衔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认真研究并吸纳了议案中提出的建议。
在2013年两会又他指出提升食品安全须健全法律保障体系。他指出“民以食为天,所以食品安全关系重大。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社会和谐和稳定,保障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要和紧迫,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健全法律和严格执法是关键。”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
2006后去到农村视察以后,看到农产品的安全问题,她建议要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因为农产品可以说是直接入口的,像青菜、猪肉,怎么样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安全。很关键的一条,就是土地、水不能被污染,如果土地、水污染了,农产品肯定也是受污染的,所以要从源头上解决。那么怎么样解决,怎么样保护农民的权益?她对《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法》也提出了修订建议,怎么样惩治、鉴定损失 ,这些都提出了一些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彭静
2013年两会上,她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中设立食品安全教育培训专章。彭静认为,应该尽快组织修改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文,或加以补充完善,比如在《食品安全法》中设立食品安全教育培训专章;政府、社会中间层(包括行业协会、媒体等)和企业对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以及种养环节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教育培训义务等。她认为,这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并为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提供便利。
在2014年两会上提交提案,呼吁要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标准体系。她还建议《食品安全法》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标准体系建设,强化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高等院校等学术团体、代表性企业和学者专家在参与标准体系建设中的功能,探索政府与社会力量在标准体系建设领域的合作模式,创设社会组织及个人独立或参与制定标准的政府支持、认可、转化(转为官方标准)机制。
【舌尖上的立法——《食品安全法》五年首修】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实施5年来首次修订,拟用“重典”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修订草案保留了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对现有的一些条款作出重要修改,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等重要表述,完善食品追溯等重要制度,并新增了大量条款,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等现实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度分析《食品安全法》草案。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号称史上最严,无论是在监管力度还是惩罚力度,抑或是在责任主体的规制等方面都具备有别于过往的严格规制。
最严格监管制度覆盖全过程
草案明确提出,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对于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还包括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10.48, 0.12, 1.16%)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草案还特别规定了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等。
我们相信,此次法律修订,能够推动我国食品追溯体系的完善和落实,通过法律确保建立起来的极为严格且更具操作性的监察制度能让每一份食品都可查可追,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第一时间就受到最严厉的打击。
最严格法律责任制度约束各方主体
草案明确提出,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
草案突出了民事赔偿责任。如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方面,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草案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20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如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3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草案还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的五大看点】
看点一:增设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引咎辞职情形
此次修法通篇着力体现“重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介绍,草案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追责。
看点二:增加对网购食品、婴幼儿食品的规定
网购食品问题也成为草案规范的对象之一。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先行赔付。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奶粉的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草案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逐批检验。同时特别强调: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看点三: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据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0多万家,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此外,还有难计其数的食品门店、小摊贩。其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及下游的物流运输、市场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
对此,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看点四:规范信息发布
中国消费者报近日一项调查显示,41.22%的消费者认为,最常遇到的食品及食品安全问题是伪劣食品问题,其次为知情权没有保障。35.77%的消费者呼吁加大知情权保护力度。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并明确: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看点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度被认为是“九龙治水”,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有些领域“多人管”,有些领域“没人管”。
2013年上半年,国务院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分散在工商、质检、食药监、卫生等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整合起来。草案顺应这一变化,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药监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推诿和扯皮。此举有望从根本上解决食品监管领域“踢皮球”的现象。
【此次修改草案的不足】
法律衔接需要细化
目前,食品安全法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未能与《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渎职罪进行有效衔接,此次食品安全法大修对此也未有直接涉及,这不利于追究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据国家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将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责任。可以看到,这将是下一步食品安全修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也是今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改革方向。
未有涉及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规制
当下全民热议的转基因食品讨论食品安全问题时无可回避的话题,有专家指出,一定要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制度,如果企业违反就视同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惩罚性的赔偿,否则转基因食品就相当混乱。此外,食品可追溯的机制也应该扩大到所有食品。目前草案的规定仍然笼统。
对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没有实现应有的突破
此次修订对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没有实现应有的突破。公益诉讼的很多诉讼请求,与行政处罚是很接近的。例如,行政处罚中有关于“责令停产”的规定,公益诉讼也可以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而这一请求是具体的消费者无法提出的。而且,与政府特定的监管部门相比,公益诉讼主体是不确定的,这个对于违法企业来说,也不容易实现权力寻租。
理论认识仍然存在误区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认为,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在理论认识上仍然存在问题。“一个法律的修改,还是要回归到生活本身。我们的法律只是强调行政执法和引导消费者单独维权,而没有将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例如,消费者在发现经营者存在卖假行为时,有权利纠正经营者的行为,并长时间进行监督。与单纯的获取赔偿相比,这样的行为更有利于维护更多消费者的权益。
【结语】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保障食品安全关系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修订《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党和政府捍卫人们“舌尖上的安全”的信心与决心,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更加有效地解决目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期待善政与法令的有机结合,能够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终结者;我们更加期待,食品商人内在的道德自律机制能够和法律、政策的外在监管机制结合起来,真正让来百姓吃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