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间不起眼的小屋缘何引发社会热议?开设安全岛提供弃婴地究竟是尊重生命还是纵容遗弃?一边是法律的威严一边是脆弱的生命,我们又该作何抉择?那些被弃之于外的婴儿,大多都有某种先天上的某种缺陷,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弃之,固然是国法难逃、情理不容;留之,也多半是懵懂度日、无力回天。这其中的错与对、是与非,剪不断、理还乱,或许,作为法律人,我们能做的,就是从一个相对理性的层面,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提出建议、制定出一部规范弃婴安全岛接受婴儿的具体规范,以期利用国家公权力避免弃婴遭受二次伤害。
一、弃婴岛和它背后的争议
弃婴岛即婴儿安全岛,简单来说,就是一间收容被遗弃婴儿的小屋。
婴儿安全岛,是儿童福利机构保护弃婴生存权利的一次尝试与探索。建立“弃婴安全岛”的目的是为防止弃婴在野外受到不良环境侵害、延长婴儿存活期,作为弃婴接收设施和临时庇护场所。弃婴岛设在儿童福利机构门口,岛内设有婴儿保温箱、延时报警装置、空调和儿童床等。岛内接收婴儿后,延时报警装置会在5至10分钟后提醒福利院工作人员到岛内察看弃儿,尽快将婴儿转入医院救治或转入福利院院内安置。
中国第一个弃婴岛于2011年6月1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设立。2013年7月,民政部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弃婴岛试点工作。目前,山东、河北、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江苏、福建等省区市已建成数十个弃婴岛并投入使用。
设置目的是避免婴儿被遗弃后其身心再次受到外部不良环境的侵害,增加弃婴的存活率,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救助。
弃婴和它背后的无奈。
广州福利院院长徐久先生说,“希望媒体转达我作为一名福利院院长,以及一名孩子父亲的恳求:即使在最困难无助的时候,孩子也舍不得离开父母。”“这些被抛弃的痛苦将伴随他们终生,希望想要遗弃孩子的家长要深思慎行。”字字血泪!但那些弃婴的父母又何尝愿意如此,他们的心又何尝不是在泣血?中国各地设立的“弃婴安全岛”接收的弃婴,约99%都是病残儿童。婴儿被遗弃的原因主要是家庭无法承受昂贵的医疗费,无法承受呆傻孩子将来的特殊教育费用,很多家庭担心因病致贫,这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当前中国儿童福利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建立弃婴岛以来,接收的弃婴大多在一岁以下,有的孩子身上插着导管,有的孩子发着高烧,有的孩子衣物中存放着在医院的治疗病历,这些孩子患有脑瘫、唐氏综合症、血液系统疾病等中重度疾病,如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还有一部分是1至6岁的孩子,身患重病和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接受正常教育。
在这个弃婴岛内,近三分之二的家长留下了字条或现金,表示遗弃孩子纯属万般无奈之举,希望孩子能够得到医治,保住性命。是啊,虎毒尚且不食子,哪家的小孩不是带着全家的期盼和祝福来到世上,又有哪家的小孩不是家里的心肝宝贝,或许,这样的无奈不能成为宽恕遗弃的理由,但是,却是实实在在的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拷问!
全民热议的婴儿安全岛。
事实上,婴儿安全岛和弃婴岛这两个指代完全相同的名字本身就代表了社会对它的截然不同的看法,它究竟是保障婴儿安全之地还是遗弃婴儿的专门场所?仅仅短短不到50天的时间,广州的儿童福利院就宣布暂时关闭婴儿安全岛,这条消息将弃婴岛再次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很多人义愤填膺地对婴儿安全岛的设立表示谴责,婴儿安全岛因对弃婴的不监控、不追究、不问责,而使天下父母“慕名而至”,门庭若市,弃婴骤增。他们认为,遗弃生命,是法律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遗弃骨肉,是绝对的人伦悲剧。“婴儿安全岛”在保“婴”“安全”的同时,也确保了“弃”的“安全”,为弃婴父母逃避法律制裁、道德谴责创造了出口,由此,鼓励了弃婴,纵容了犯罪。如今广州的“闭岛”事实,便是充分的佐证。被弃婴儿需救助,但“善待弃婴”的理由,绝不能成为不打击遗弃生命犯罪的借口,不谴责遗弃骨肉丧天良的借端,婴儿安全岛的久而久之,必将导致道德沦陷、法律崩溃。孩子的治疗和成长,除了治疗资源的保障外,也离不开父母的关心和呵护。这些孩子需要治疗,更需要父爱母爱,更需要家庭的温暖。把残疾婴儿故意推给社会,让自己的灵魂永远受到谴责,自己也会生活在痛苦和悔恨中。推掉一份做父母的责任,多了一份对儿女的牵挂,所以自己的人生也谈不上什么幸福。再者,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遗弃婴儿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一旦追究起来,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
与此同时,也有许多人对此表达了自己的支持,他们对反对者提出质问:如果今天你的亲友诞下了一个她难以抚育的婴儿——可能是因为这位新母亲贫困潦倒或心力交瘁,可能是因为这个婴儿不幸生有残缺或者治疗费用高昂——你知道该向何方求助,以照顾婴儿的基本生活吗?知道怎么寻求医疗和康复训练资源吗?除了儿童福利院外,你还能数出几个渠道?我国儿童保障方面的资源确实稀少又分散,难以形成有效的救助和保障网络。后果之一就是每年有十万儿童被遗弃,其中许多都有先天病残问题。由于遗弃触犯刑法,这些本就虚弱的新生儿往往被放在偏僻处忍饥挨饿,夏日易脱水,冬天会受冻,流浪猫狗与虫蚁病菌都是威胁,这样的结果是否比弃婴岛接收能难让人接受?
支持者从法律的层面提出了依据,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这部公约具法律约束力,要求缔约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保护儿童的生命权、发展权,及不受歧视的权利。对于弃婴而言,这意味着两点。第一,父母失职时,国家有干预和介入的责任。第二,优先保护儿童生命,然后再考虑惩罚遗弃者。从这个角度来说,“弃婴岛”内的医疗设备提高了婴儿的生存几率。
他们总结道:繁衍关爱后代是生物本能,但在不能或不愿养育时,舍弃后代也是本能。认识这种本能,并不是要合理化这种本能,而是要设定更好的公共政策,以将这种本能给我们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为了避免更大的悲剧,“弃婴岛”可以算是一个最后保留的选项和出口。也许,正如石家庄福利院院长韩金红曾所说的,设立婴儿安全岛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我们改变不了遗弃这一行为,但可以改变遗弃的结果”。
婴儿安全岛牵涉的法律问题。
弃婴和遗弃罪
“遗弃罪”可能是跟弃婴问题最为相关的一个法律术语,那么,我们国家对于这个大家都耳熟能详的罪名又是如何做具体规定的呢?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从客体要件来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从客观要件来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从主体要件来看,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从主观要件来看,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遗弃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处理
我国的法律尊重“血浓于水”的传统伦理观,认可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以任何手段、方式割裂、断绝,无论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断绝亲自关系的协定也好、单方面登报声明解除也好、甚至是遗弃父母、子女也好,这种关系在法律上来说都是无法断绝的,但是,这种生而成就的关系会在一种情况之下被认为结束,那就是子女被收养,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弃婴一旦被送养,无论之后生父母如何肝肠寸断、悔不当初都已经于事无补了。
二、大律师视角下的弃婴岛
全国人大代表、十佳律师、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弃婴岛的建立,没有也不能改变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也不能改变弃婴行为的性质,没有也不能免除弃婴者的法律责任。”
秦希燕表示,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永远把保障人的生命权放在第一位。设立弃婴岛的事实基础是社会上弃婴行为不可避免,其指导思想又是以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为原则,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弃婴岛与遗弃罪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婴儿合法权益,二者并不相悖。弃婴岛通过事后的及时救济保护弃婴的合法权益;遗弃罪则从源头预防、制止弃婴现象的发生。但是弃婴岛的建立,没有也不能改变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也不能改变弃婴行为的性质,没有也不能免除弃婴者的法律责任。
秦希燕坦言,建立弃婴岛在某种程度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对策,并非根除弃婴难题的良策。弃婴岛只能作为解决当前被弃婴儿合法权益救济难题的过渡性办法,必须加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严厉打击非法弃婴行为,最终使弃婴行为绝迹。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有了弃婴岛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
朱列玉认为:弃婴不管弃到哪里都是遗弃罪,弃到弃婴岛也是违法,和丢到荒郊野外是同样道理的。他同时建议,在婴儿安全岛这种新事物出现后,司法部门应该就此做一些司法解释,父母送小孩到弃婴岛以后,要在法律层面上解决,免于刑事处罚。对于司法解释的完善,朱列玉提出,重要的是如何区别恶性弃婴行为,有的是重男轻女,有的是年轻人不懂事,这些要通过司法解释,制定不同的处理尺度,特别是出现弃婴岛火爆这一现象后,法律明显滞后,不能一味只是收,而要修订法律层面的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律师:弃婴岛的成立是社会文明、经济进步、承担力强的表现。
陈舒认为,这只是因为弃婴岛的设立给了弃婴一个集中的场所,所以才会引起媒体关注,而弃婴这种现象古已有之。“以前是往儿童医院、福利院门口扔,相比而言,现在已经少多了。”相反,她认为弃婴安全岛是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这是我们社会文明和经济社会负担能力增强、进步的表现。”
陈舒介绍,自己通过相关调研发现,弃婴的存在和弃婴安全岛的设立在全世界也是一个具有争议和普遍的问题。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急需要做的是提高全民科学认知,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出生。她说:“这个与政治无关,这是一种社会伦理,是人类繁衍的基本规律所带来的要求,通过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对这种出生缺陷出现的问题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再来解决这个问题。其他国家也是这么做的。”
三、对弃婴行为的全面规制
对于弃婴行为的法律规制我们应当从规范对弃婴犯罪行为的认定、量刑、处罚和对婴儿的保护、管理两个方面入手,保障两者的同时实现,固然不能为了预防和打击犯罪而将婴儿弱小的生命置于危险的境地,但也要注意在保障婴儿安全胡同时,对违法者的行为进行合理的监控、干预。依据这一原则,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要点出发,展开工作。
首先,要建立一套系统的、全面的、多环节的婴儿保护措施。从儿童福利院方面加强对婴儿的保护,要审查儿福院的资质和儿福院工作人员的资质,将基本信息登记到案,要严格监督儿福院的日常工作,对于被收容儿童实施信息备案制度,方便政府机关和社会媒体对于被收容婴儿的情况全程监督;要加大对儿福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建立医疗、教育、娱乐多功能的儿福院,确保弃婴在被收容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得到合理的治疗,保障未成年的受教育权和孩子健康成长的权利。从社会救助方面加强对收容弃婴工作的支持,在人民生活日益富足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力、财力资源投入到社会福利事业当中,这是保障弃婴的一大助力,要通过多方面的监督途径,保证社会公益资金能专款专用、急事先用,真正将善行、善举转化成善果。医疗机构要积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提供医疗援助服务。对于愿意收养弃婴的家庭要严格审查、简化程序,对于有能力的家庭可以适当放宽收养条件。对于愿意捐助弃婴进行治疗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出台奖励措施。对于弃婴的保护涉及社会公益,是一项长远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国家、社会、集体、个人合力推动,打一套漂亮的“组合拳”。
其次,从多个方面着手,降低弃婴的数量。本着“不抛弃,不放弃”的公共责任感,政府方面完全可以有更多的作为空间,足以达到分流弃婴,为安全岛减压的效果。
要在弃婴入岛之前做好筛查工作,病有轻重缓急,一定要做到救助最该救助的孩子。筛查还有另外一个用意,那就是防止恶意遗弃。诚如相关方面所说:安全岛是婴儿的避风港,不是甩包袱的放纵地。其次,充分利用好现有的“组合救助政策”,先天性病婴儿免费治疗、新生儿落地参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甚至普通居民医保的住院报销政策,提供多种“岛外救助”渠道,减少儿童福利机构的压力。
最后,要明确遗弃婴儿的责任,利用法律的威慑力预防遗弃婴儿的违法行为。但是,也要先认清现有立法的不足。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遗弃婴儿的行为在民法、行政、刑法三大法律板块中均有涉及,但民事上只是规定了抚养的义务,行政上规定了罚款,真正对遗弃行为产生威慑力的实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遗弃罪。但是,我国对遗弃罪采用的是行为犯的规制模式,即只要主体实施了遗弃行为即构成本罪,可是,在适用本罪的时候,《刑法》又特意加设了“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什么是“情节恶劣”,《刑法》没有细说,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对此加以阐明,根据一般的司法经验来说,情节恶劣的情形有: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以此来判断的话,将婴儿遗弃在弃婴岛似乎并不构成犯罪,可是,这样的推论终究没有法律明确的认可,这种违法行为也就介乎在罪与非罪之间难以判断了。因此,有必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遗弃罪定罪的情节予以具体化。同时,即使是同样将婴儿遗弃在弃婴岛,行为人在主观上的过错程度也存在极大的差别,并不能同日而语。有的是因为生有缺陷且无力医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实施的遗弃行为;有的是年幼无知,未婚生子为逃避现实而为之;有的却是因重男轻女才恶意遗弃女婴。主观上的过错程度不同,在是否定罪、怎样量刑、是否实施行政处罚、怎么处罚等具体问题上自也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而应根据情况的不同来加以判断。
【结语】最后的最后,我想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一句话作为结束:“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