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的建设者,更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而关注女童就是关注民族的未来,今天的女童是未来的母亲,要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必须从关爱女童抓起。但是近些年,女童遭遇教师强奸、猥亵的新闻屡见报端。每一起案件之后,都浸透着女童的眼泪、恐惧和屈辱,给他们幼小的心灵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创伤;每一个女童身后,又是惨遭蹂躏、身心憔悴的父母的悲哀、绝望和愤怒。
【现状:令人堪忧】
2014年5月30日,湖南湘乡潭市镇小车小学教师曾某因涉嫌猥亵女生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曾某以改作业为名,多次对女生实施猥亵。
5月28日,四川小学教师魏某被判死刑,因其多次对11名8至11岁的女学生实施奸淫、猥亵。
5月20日,深圳宝安男教师李某因涉嫌把多名14岁女生叫到办公室看“黄片”,并威逼发生亲昵关系,被刑拘。
2013年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小学6年级的女生集体失踪,后经警方调查,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小忠带走开房,两人对6名幼女实施了性侵。
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黄岗镇斗称沟村小学56岁的教师杨士付,多年来多次性侵女生,2013年5月24日,16名小学女生的家长,集体到桐柏县中医院进行了医疗鉴定,其中有9名幼女的处女膜破裂,其她幼女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安徽潜山县一名小学校长杨启发,在长达12年的时间中先后对9名女童实施性侵。被性侵时,最小的受害者年仅6岁;而最大的受害者,今年已经20岁。2012年8月,随着两个孩子在互动游戏中向亲属讲述“秘密”,这起跨度长达12年之久的案件得以浮出水面。
深圳南山区弘基学校某班主任吴某,利用午休时间侵犯女学生,长达一年之久。据嫌疑人交代,受害学生共四名,嫌疑人从2012年8月开始,利用中午午休时间或周五放学之后在教室内对学生进行猥亵。
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间,习水县辍学学生刘某、袁某先后在县城的3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 10多名中小学女生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袁某经营的小旅馆中卖淫。受害者中,未满14岁的幼女有3名,其余均未满18岁。
在全国各地,此类案件学生受害人数、隐案时间触目惊心。
2014年5月30日,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微博打拐项目联合团中央未来网发布了《2013-2014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报告显示,过去一年,仅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就高达192起,是2013年全年曝光125起的1.536倍,曝光率从2013年全年的平均2.92天曝光一起,加速到今年的平均1.90天就曝光一起。
更令人担忧的是,停留在报案阶段或没有报案的还有更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对全国5800名中小学生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换言之,每一起性侵害案件被揭露,背后可能隐藏着7起类似案件。
【原因:发人深省】
犯罪分子之所以屡屡得逞,有主、客观多方面原因:
1、从犯罪分子本身看,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
有些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为了追求畸形的性刺激、性满足而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儿童身心健康于不顾,丧尽天良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这种侥幸心理以及对国家法律的漠视导致其一错再错,最终触犯刑律,走上了犯罪这条不归路。
2、从被害人看,受害儿童缺乏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差是犯罪分子得逞的原因。
由于受传统观念和封建思想的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儿童的性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性保护教育严重滞后,致使儿童在对自身性权利的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上存在严重缺陷,甚至不懂得该类行为是对自己性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犯,不知如何保护自己。
3、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是其成为该类犯罪主体的原因。
首先,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使其有充分接触儿童的机会。小学教师每天都会接触很多儿童,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创造单独相处机会,如假借单独辅导功课、准备课堂用具等将儿童叫到办公室以伺机作案。
其次,教师职业的公信力使儿童放松了警惕。承担传道、授业重任的教师负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神圣职责,孩子们对其充满信任和崇敬。他们觉得老师不可能是坏人,老师不会做坏事,对来自老师的性侵犯缺乏应有的辨认、防范和抵抗能力。事发后,又往往惧怕、害羞、沉默甚至逃避,多数不想告发也不敢告发。
最后,学校和行政管理部门疏于管理甚至放纵庇护对犯罪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发案学校看,在一些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相当缺乏,学校疲于应付教学任务,忽视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教育;有的犯罪分子本身就是学校负责人,缺乏来自上下左右的监督。从教育主管部门看,他们纷纷把精力集中在抓教学质量上,对教师队伍的监督和管理缺乏足够重视,仅靠教师自尊、自律。这种管理松散、监督乏力、甚至放纵庇护的现象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健全成为助长犯罪发生的原因。
4、家长忽视监管、软弱多虑造成案犯有恃无恐。
当今社会,由于生存压力加大,人们行色匆匆,在大城市尤为如此,有的家长忙于工作和家务,对子女在校情况疏于过问,以为把孩子送入学校就无需操心了。多数人往往看中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与孩子推心置腹交谈,对孩子发生的异常情况更是极少关注。从被调研的20起案件看,除1名案犯投案自首外,多数案犯均是长期作案才被抓获。因该类案件涉及儿童隐私,家长或担心伤害孩子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或因不想让孩子心灵再次受到创伤而不同意对嫌疑人进行辨认,给案件的侦破和定罪量刑造成困难。而犯罪分子恰恰抓住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这种心理肆无忌惮、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导致悲剧不断重演。
【解决:迫在眉睫】
作为法治国家,法律是社会行为准则的底线,如果从道德层面上无法彻底防范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举动,法律就是最后的解决方式。
从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到2011年陕西略阳县干部嫖宿幼女罪,再到2012年5月浙江永康“嫖宿学生处女”,再到广西兴业县由涉嫌“嫖宿幼女罪”到判定“强奸罪”的变化,嫖宿幼女罪再次置于舆论的聚光灯下。从2008年起每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议案或提案建议中,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是热点话题之一。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已连续多年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在去年全国两会上她在一份议案中再次主张刑法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她认为,将嫖宿与强奸区别对待,实际上是在纵容犯罪。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废除嫖宿幼女罪。朱征夫认为,嫖宿幼女罪是将幼女作为“卖淫女”身份处理,这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同时,嫖宿幼女罪其实规避了对“轮奸”的认定,成了犯罪者的“免死条款”。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女律师协会会长刘玲:近来教师虐童事件频频发生,一些虐童行为令人发指。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相关罪名,但这些法律规定仍存在疏漏,老师虐待儿童的行为尚无法纳入上述几类犯罪中,其他罪名更是不能涵盖该行为。她强烈呼吁关于增设虐待儿童罪,运用刑罚手段,加大对虐待儿童的打击力度,最大化地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应立法取消嫖宿幼女罪,将该罪纳入强奸罪并加重处罚。不论被害人是否在主观上“自愿”发生性关系,只以其年龄作为唯一判断依据。凡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定为强奸罪,并加重处罚。
201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3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针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公布典型案例、业务培训等途径,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结语】只有标本兼治、多措并举、万众一心,才能逐渐减少并彻底消除侵犯儿童性权益犯罪案件,让儿童真正露出灿烂的笑脸、无忧无虑地享受生活。俗话说:治病当治根。预防儿童遭受性侵,虽然需要家庭与学校的防范教育,但法律决不能当“看客”,理应先从立法入手,让国家法律成为保护儿童免于性侵犯的第一道防线。同时,依法严惩性侵犯罪者,对性侵儿童者实行“零容忍”,才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体现法治社会的文明。否则,这可能就是文明社会的一块伤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