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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关注弱势群体,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
2014-04-21 查看次数:

2014年两会律师代表委员“好声音”之

关注弱势群体,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


 【导语】2014年,全面深化改革“元年”。一年之计在于春,全国两会虽然已经已经落下帷幕。但是,两会的“好声音”一直余音绕梁。今年两会律师界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共计27人,作为法律实务界的代表委员在这次两会上发出了哪些“好声音”,这些议案建议的质量和社会认可度如何?哪些代表委员在媒体上发出的声音最具震撼力?这就是我们这期专题所要回答的问题。


【在这里读懂专题】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在我们的潜意识里“农民工”、“妇女”、“儿童”、“婴儿”、“老人”、“下岗工人”等等都是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第三期《让农民工感受到公平正义》讲述了律师界的代表委员为农民工利益而呼吁呐喊。这一期,我们将通过梳理代表委员提交的涉及到“婴儿”、“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议案建议,讲述如何让社会弱势群体感受到法律的人文关怀!


【婴儿——婴儿安全岛】

背景:保护弃婴生存权利

    婴儿安全岛,是的一次尝试与探索。建立“弃婴安全岛”的目的是为防止弃婴在野外受到不良环境侵害、延长婴儿存活期,作为弃婴接收设施和临时庇护场所。对于弃婴岛的设立与否一直都是社会争议的焦点——弃婴岛尊重生命还是在纵容遗弃?3月18日,成立仅仅50天的广州弃婴安全岛的关停更将“弃婴岛”推向了舆论的漩涡。

I 观点:弃婴岛尊重生命还是在纵容遗弃?

    关于弃婴岛的设立会导致更多弃婴现象的发生,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认为,这只是因为弃婴岛的设立给了弃婴一个集中的场所,所以才会引起媒体关注,而弃婴这种现象古已有之。以前是往儿童医院、福利院门口扔,相比而言,现在已经少多了。相反,她认为弃婴安全岛是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这是我们社会文明和经济社会负担能力增强、进步的表现。

    朱列玉委员认为,弃婴这种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这与弃婴的地点与场所无关。“相比于恶性弃婴行为,因为某些特殊而被迫将婴儿放在弃婴岛算是情节较轻的。弃婴岛的设立不是违反法律,而是凸显一种人文关怀,而这正是社会所缺少的。”

    潘晓燕委员认为,设立“婴儿安全岛”的事实基础是社会上弃婴行为的不可避免性,其指导思想又是以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为原则,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II 秦希燕代表:制度是治本“药方”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表示,弃婴岛与遗弃罪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婴儿合法权益,二者并不相悖。弃婴岛通过事后的及时救济保护弃婴的合法权益;遗弃罪则从源头预防、制止弃婴现象的发生。但是弃婴岛的建立,“没有也不能改变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也不能改变弃婴行为的性质,没有也不能免除弃婴者的法律责任。” 

    他认为,建立“婴儿安全岛”在某种程度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非根除弃婴难题的良策。“‘婴儿安全岛’只是一个过渡性办法,必须加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III 陈舒代表:婴儿安全岛背后是“社会系统工程”

    婴儿安全岛在全世界50多个国家都有,最早起源于意大利,设不设婴儿安全岛在国际上争论很大,现在还没一个绝对的结论。谁也不敢打包票,孩子进了婴儿安全岛就一定能生存。但可以确定的是,设婴儿安全岛的目的是为了体现生命至上,给这些最无助、最弱势的婴儿一线生机。

    现在婴儿安全岛收到的儿童99%以上都是重症出生缺陷儿,我们不光要关注安全岛本身,更要关注怎么减少出生缺陷。以前我国曾强制婚检,后来不强制婚检了,婚检率由百分之九十多降到有些地方的“零”。所以我提出,婚检不要作为国家的强制行为,而是政府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

IV 落实《母婴保护法》 减少出生缺陷 

   相关机构统计,各地设立的婴儿安全岛接收的弃婴,九成以上都是病残儿童,防治出生缺陷及保护病残儿童任重道远!我国要落实《母婴保护法》,推进科学防治出生缺陷,建立出生缺陷干预的国家级规划,搭建全国互联互通的宣传服务平台。要建立出生缺陷干预服务的国家级规划,因为减少出生缺陷不能仅靠卫生部门的积极性,各相关部门都要互相配合。婚前医学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主阵地,也是对育龄青年进行健康宣教的良好时机。要健全优生优育保险制度,为出生缺陷干预提供社会保障支持。公众教育是出生缺陷预防的先导,数据显示,30%的出生缺陷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建议国家卫计委开办干预出生缺陷的官方网站,专门开展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


【儿童——有买才有卖】 

背景:拐卖儿童犯罪依旧猖獗

    我国每年有10%左右的新婚家庭没有生育能力,在每年的新生婴儿中大概由10%左右的非健康婴儿,非婚生育无法抚养、天灾人祸无力抚养等现象客观存在,失独家庭、丁克家庭的数量越来越大,要求收养儿童的越来越多。由于存在大量的收养需求,导致买卖儿童获利的现象在社会上一定程度的存在,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仍很猖獗。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表示。

V 秦希燕代表:法定收养门槛过高

    部分家庭因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只能不经登记私自收养,无法得到法律的调整规范和保护。‘爱心妈妈’袁厉害收养孩子,但一场火灾却导致7个孩子丧生的惨剧引发人们的思考,也再次拷问我国的收养制度。 

    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依法进行收养登记是收养的法定程序。在收养关系当事人自愿或要求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收养协议或者收养公证,但这是以当事人办理登记为前提的。不可否认,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有利于规范收养关系,强化收养法律效力。但是收养法对登记机关的实质内容审查并未规定。作为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在登记时主要是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而书面审查难以判断材料的真实性。在材料不真实的情况下,收养登记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产生漏洞,客观上导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收养关系产生,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VI 陈舒代表:需要拓宽收养主体

    现行收养法只考虑家庭与个人收养,对于大量爱心人士、社会慈善组织收养的相关事宜则没有规定。因此,着力建立健全收养法律制度,加强对收养的监督管理,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陈舒认为,收养法对民间非法收养关系缺乏有力打击。收养法规定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的收养是无效收养,但是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将导致对非法收养关系的打击力度不够,纵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

VII 秦希燕代表:修改《收养法》,规范民间收养行为

    第一,修改《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将DNA等技术检测作为办理收养手续的必要条件。第二,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有偿送养儿童。第三,修改《刑法》规定,加强对收买儿童行为的刑罚力度。第四,加强宣传,建立有效的举报奖励制度。        

VIII 彭雪峰委员:所有的法律法规,应该充分考虑是否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针对被收养儿童档案缺失、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身份信息无法依被收养家庭信息更改等现状,全国政协常委、法学博士彭雪峰建议尽快完善被收养儿童的户籍登记制度,确保被收养儿童享有和其他儿童一样的权利。


【预防青少年犯罪】

背景:预防青少年犯罪面临挑战

    “目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面临异常复杂的形势。如果措施处理不当,不但直接影响当前社会的安定团结,从长远的角度看,将会带来更大的不良影响。”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将关注的重点放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上。

IX 王俊峰委员:设立独立办事机构预防青少年犯罪

    他指出,目前我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遇到很多新问题、新情况,突出表现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持续增大;闲散青少年、离异家庭青少年、服刑在监人员子女违法犯罪率较高;农村留守青少年、流动(流浪、乞讨)青少年违法犯罪、网络违法犯罪增多;涉案群体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型趋势等。

    建议,设立独立的实体协调办事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建议国家制定方案,在各级共青团权益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扩大职能,充实力量,设立独立的、实体化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协调办事机构,使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常态化。”同时,要建立青少年保护的相关体制机制:包括青少年犯罪预警机制;青少年权利保障机制;完善矫治机制。

    王俊峰委员认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应转变传统上“依靠行政命令”、“管控”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模式,坚持政府行政管理、“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管理与单位管理有机结合,“只有充分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多种手段综合运用才能实现综合效应。”

彭静委员:强化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追究

    在过去一年,各地发生多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这引起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高度关注。日前,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律师彭静带来了有关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监护责任追究的提案,建议将虐待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追究程序一律规定为公诉程序。

    对未成年人保护现状,彭静深感忧虑。彭静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仍不够完善。彭静建议,进一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监护责任追究。要立法细化监护职责的具体内容,尤其要对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儿童的父母、委托的监护人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特别是对监护人、学校(园)的义务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具体化;对监护人、学校 (园)员工体罚虐待被监护人、学生未达到刑法处罚程度的,应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并将虐待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追究程序一律规定为公诉程序。此外,进一步完善监护干预机制,尤其是委托监护、撤销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工作程序必须明确和细化。


【关注农村留守妇女】

背景:妇女权益保障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空间、经济结构、就业和收入结构、生活方式、农民的社会地位和思想观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如何更好的保护农村妇女权益也将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课题。由于城市妇女的经济状况、教育程度、文化理念等平均水平要高于农村妇女,因此,农村妇女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与帮助。

XI 刘玲代表:城乡一体化下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

    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以下两个问题特别需要我们关注:1、外出务工妇女生存权和劳动权的保障;2、农村留守妇女生存权利和婚姻权利的保障。
    关于外出务工妇女生存权和劳动权的保障。首先要树立平等观念,增强主人翁感;其次要提高外出务工妇女的维权意识、构建维权网络;最后,从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和要求,对务工妇女要给予政策倾斜和制度保证,要积极推进外出务工妇女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突破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特别是把进城务工妇女的养老、医疗等纳入社会统筹和城市管理体制中,保障她们的生存发展的权利。
 
    关于留守妇女的生存权、婚姻权利的保障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丈夫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妻子们留守家中,她们一方面要肩负起家庭全部的生产劳动,另一方面又要全面承担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责任,她们被称为“留守妇女”。多重角色的扮演正在加重“留守妇女”这个特殊人群的生活和心理负担。同时,只身承担巨大劳动强度的留守妇女,还要忍着丈夫不在身边的孤独、寂寞,加上不好的治安状况,留守妇女普遍缺乏安全感。所以,每一个留守妇女的安定都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安定,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留守妇女”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留守妇女生存权、婚姻权的保障,刘玲代表认为应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加以维护: 1、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 2、健全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老人——老有所养 老有所托 老有所医 老有所乐】

背景: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事业和产业,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护理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 30 张。拓展养老服务领域,实现养老服务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援助等方面延伸……(摘取自《“十二五”规划纲要》)

    随着中国老龄社会的到来,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今年和历年“两会”律师界的代表委员无论是从老年的基本生活保障还是从老年人的精神抚慰方面都提出许多有益建议和议案,为积极应对中国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做了理论和制度准备。

XII 潘晓燕委员:研究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

    养老院“一床难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短缺,养老产业滞后……在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面对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等养老难题,住疆全国政协委员表示了共同的关注,大家一致认为养老服务业是朝阳产业,发展还待破冰。 
 
    住疆全国政协委员、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潘晓燕谈到养老问题时说,如今绝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由两个孩子养四个老人,显然不现实。对于子女个人养老力量达不到的缺位和空缺,应由国家、社会机构补上。社会化的养老将成为一种趋势。
  
    潘晓燕认为,社会化养老仅靠民政部门一家是不够的,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养老产业是朝阳产业,应从国家层面研究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引导,大力构建多元化资金投入格局,促进养老产业与医疗、家政、保险、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养老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应主动作为,建立完备的法律、民政救助、医疗保障、资金调配等服务体系。在养老资金保障方面,可采取国家、社会、个人都拿一部分的办法,政府也可以委托民间机构,购买服务。给民间机构留一些盈利空间,让他们在合理的范围内,帮助政府做好养老这项工作。”伊尔扎提·扎达说。
 
    同时,面对养老人才短缺问题,潘晓燕建议,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培养养老服务高层次人才,同时制定和规范行业标准,加强对老年护理人员的专业培训,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

XIII 秦希燕代表: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

    面对目前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现状和问题,秦希燕代表认为,传统的家庭养老难以承担养老服务;农村社会化集中养老服务体系还相当滞后;老年服务场所和设施还不能满足养老服务的需求;经费投入难以保障;服务人员严重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是当前我国农村养老存在的问题。他在2012年提出《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的建议》中指出,要加快农村养老体系建设,实现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存在的诸多问题,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让农村老年人真正享受到我国改革开放和城市化成果。

    他认为首先应当统筹规划,实现城乡养老服务体系的均等化;其次,要加大投入,实现资金保障均等化;最后 ,要加强培训实现专业服务人员配置均等化。加强农村专职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具有事业心、责任感、慈善情的专业化队伍。

XIV 彭静委员:完善老年人精神赡养配套制度

  “人越老越怕孤独,老人的精神满足需求远比物质需求更为强烈。关注老人的精神养老,也是关注我们每个人的未来。”住渝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提出:要完善老年人精神赡养配套制度,给予老年人更多精神抚慰。 

  彭静在调研时发现,不少子女认为,让老人不愁吃穿就是尽了孝道。所以,一些子女将老人送往养老院后就撒手不管了,更有甚者,虽然和老人同住一个城市,但几年也不去看望。

  去年7月,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该法将精神赡养首次纳入法律范畴——“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但彭静认为,尽管精神赡养问题因此实现了立法的突破,但目前法律的规定仍停留在原则层面,比如社会保障体制区域割据、基层自治组织功能缺失、配套支持机制和制度缺乏等问题,导致精神赡养缺乏制度保障。

  为此,彭静呼吁从以下4个方面探索建立鼓励和支持精神赡养的配套机制:一是完善节假日制度,以推动老年节进入法定节假日为契机,并逐步纳入法定节假日安排;二是以团中央牵头,探索建立异地就业子女参与志愿服务、父母所在地志愿者优先提供养老服务的机制;三是借鉴新加坡、韩国等国经验,探索实施与老年人同住一定年限的子女住房(购房、租房)补贴机制的可行性;四是试点在有条件的地区为独居老人配置呼叫仪,有紧急情况可迅速接通呼叫中心和亲属,经费可通过家庭自筹、慈善捐助、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


【结语】衡量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不是看他的都市有多么地繁华,不是看他的富人有多少财富,而是看他的底层人民的生存状况,而是看他的底层人民是否都是有尊严地活着。从先进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社会文明地对待社会底层,其途径无非在于:一是尊重社会底层,二是国家保障社会底层享有体面生活。就我国而言,当务之急在于消除系统性的、制度性的歧视和排斥,以切实有效的措施让社会底层共享发展成果,成为具有尊严感、幸福感从而也具有归属感的社会成员。无论是为“被遗弃婴儿”构筑“弃婴岛”式的家,还是为千千万万儿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无论是对青少年犯罪要预防,还是对农村留守妇女要关注;无论是对老年人要做到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依,还是要重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每一条建议都对社会的弱势群体给予了人文关怀;每一条议案都对社会底层的民众一次精神的鼓舞。我们相信,将这些建议议案落到实处,“让人民有尊严地活着”将不会再是一句政治宣言。我们期待,将这些建议议案落到实处,一定会彰显法律与制度的人文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