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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从平度“征地”反思我国土地改革
2014-05-11 查看次数:

【导语】2014年3月21日山东 青岛-平度的一场“火灾”,惊动了中纪委,彻底地燃起了全国对“征地”的关注热情。21日火灾造成“守地农民”一死三伤;22日“警察抢尸”的新闻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23日官方发声平度征地不违法遭律师质疑、“保地英雄耿福林”下葬;24日媒体相继对“平度征地合法”进行“声讨”……而平度陷入沉默;25日“平度纵火案”告破,凶手系开发商和村主任……4月1日,网曝平度上访村民被殴……无论,平度的沉默是一种“默认”还是一种“清者自清”的淡定都无法回避征地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无论,对这把火的定性是“火灾”还是“纵火”,亦或是对“警察抢尸”的质疑,但最终都绕不开一个关键词“征地”。本期专题重点不是在于关注“平度纵火案”,而是要关注事件背后的中国的土地制度。时值全国“两会”闭幕,“土地”一直是历年两会上的关键词,有不少律师界的代表委员就 “土地改革”提出了不少的议案建议,我们希望通过这期专题梳理著名大律师们对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中国土地改革的历史回顾】

        地者,政之本也。土地制度的安排,对于生产力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历史上对土地制度进行过三次大的改革,这些改革都是历史的重要关头。从现在去看这些过去的改革,在每一个关键的时刻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推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有重要的意义!   

        2013“全面深化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到了“土地制度改革”“城镇化”等关键词;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推进农村改革。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抓紧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引导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改革要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坚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也有不少律师界的代表委员对于农村“土地改革”及“土地法律”的修改提出了不少的建议议案。“平度纵火案”让我不得不对中国的土地制度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反思”,如果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两会”总理工作报告为中国土地改革指明了方向,那么,代表委员的建议和议案就是“落实”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案。

 


     1982“中央一号文件”

    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此后,中国政府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中国因此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迹。

    1978“小岗村”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1978年,这个举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壮举。


                                                 1950“土地改革法”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宣布在全国“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同年冬起,在新解放区陆续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除台湾省和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外,全国的土地改革基本结束,使3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1947“土地法大纲”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五四指示》,决定将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改变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随后,各解放区广泛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经过一年多的斗争,解放区约有三分之二的地区基本解决了土地问题,取得很大成绩。但是,还有三分之一的解放区没有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已进行土改的地方,有的也不够彻底。

    为了总结前一段土改工作的经验,推动解放区土改工作的发展,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于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刘少奇在开幕式上讲了会议的目的和任务,强调土地问题是解放区一切问题的基本环节,并连续两天作了长篇报告,指出全国土地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要彻底进行土地改革。会议由各解放区代表汇报土地改革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着重讨论了土改和整党两大问题,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正式颁布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二、【媒体评平度“征地”】

3.24 @人民日报【人民微评:“征你一头牛,补你一只鸡”该变变了!】

        从农民手里征收一亩地不足8万元,转手卖给开发商123万。这笔“生意”真“划算”!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土地,如何安放生活?征地拒绝暴力,也应拒绝暴利!尊重农民话语权、议价权,按市场定价原则补偿,别让吃亏的总是农民!

3.25  新华社: 三问平度火灾背后的土地迷局

       征地干什么,为什么用途变来变去,最终成房地产?土地先转后征,矛盾7年未结,村民知情吗?政府称到位了,村民说不知情,补偿到底谁说了算?与此同时,即便平度政府发布消息称,征地补偿费与土地出让收益,都已经全部拨付到了村里,可绝大部分村民表示,自己从未同意将这笔钱交由“村里”保管。

3.25 新京报:平度事件,还原真相远比平息影响紧急

    平度市官方微博说土地征收“手续合法”,而部分群众则反映政府没有履行发通知、公告等义务,导致村民对自己的承包地被征收“不知情”。真相如何?公众亟须了解。不弄清土地征收手续是否合法的问题,就无法判定地方政府是否存在违规征地,也就无法以正视听。

  村民为什么激烈反对征地?是地方政府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村民进行补偿,还是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抑或是有其他问题?还原这些基本事实,也是公正处理这一事件的前提条件。

3.25 凤凰网: 这里是平度,这里也是中国

    “这里是平度,这里也是中国。”多年来,征地血案屡有发生,因地方党政部门应对不当而推高舆情危机的比率,也居高不下。不当或不实的政府信息披露,是离间官民关系、加剧官民对立的重要原因。征地冲突多与当地政府有关,这使得介入调查的警方颇为尴尬。在法律上,警方理应对辖区内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在现实的政治生态中,警方又要接受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民众乐见警方以“维权”的方式实现“维稳”,但总有地方官员以“维稳”凌驾于“维权”之上。理念走偏,危机化解的路子也就难言顺畅了。事态到现在这一步,必须要启动更高级别的调查程序,不仅是对平度“3·21”火灾事故做彻查,同样要对“3·21”事件中暴露出的地方治理乱象作调查。秉持独立、公正和法治原则去彻查个案,旨在让公民去相信,未经合法程序的土地、房屋和财产,不会在深夜灭失,让人们可以在自己家中安睡。

3.26 人民日报: “公共利益"岂可作"挡箭牌”

    3月26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布会就山东“平度事件”做出回应:很多地方依法征地是主流,但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行征地的案例也存在。有关部门正在根据各地征地出现的新问题,抓紧研究下一步如何完善法律条文。

   在平度土地纠纷事件中,我们注意到政府土地征收最初是拟作城市建设用地,但最终却变成了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公共利益”作为“挡箭牌”,进行商业开发,是造成平度土地纠纷事件的原因之一。

3.27 南都社论: 平度乱象:刑案要查,施政责任也要究

    一亩地,从村民手中收回所支付的对价仅几万元,转手卖与商业开发便是上百万的收益,地方政府的这种土地财政思路,到底还需要多少公民付出生命和财产的代价才能换来一次彻底反省?主政官员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所施加的影响,以及当地警方在面对拆迁纠纷时的偏袒态度、选择性执法等,是否也应当有一个必要且深入的问责?”
    《人民日报》也追问:平度何以平度?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治理,何尝不需要探索出一条遵循和平与法度的路径,少些杀伐,多些坐下来谈的平台和机会。“
    也许还可以再往下问:这样的机会,一次次都是怎样被失去的? 

3.27 人民日报: 校准征地纠纷的利益天平

    平度事件的处理,不能只是对纵火者绳之以法,更应直面案件背后的土地问题。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对责任各方彻底问责追究,举一反三,深层施治,类似的土地风波才不会重演。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

    土地制度改革的两个核心问题在于: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应当得到公平对待和有效保障,地方政府需要从土地市场退出。如此,其才有可能成为城乡社会自治秩序的维护者。

    律师界的代表委员们,一直都在关注农村土地改革的问题。包括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全国政协委员彭雪峰、施杰、彭静在内的代表和委员五年来一直都在关注这个问题。从2008年至2014年关于土地改革的议案和建议几乎年年都有。这些建议和议案涉及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农村房地产的流转、城市房屋的拆迁等等。每一个议案和建议,对于建立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中国的城镇化有重要意义;对于“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应当得到公平对待和有效保障,地方政府需要从土地市场退出”两个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2008年施杰委员: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新机制

    在农村宅基地流转方式上,可以建立"保持集体所有、允许上市转让"这一全新的流转模式。所谓"保持集体所有、允许上市转让",其实质就是在保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与城市商品房、房改房一样,合法上市转让。

2010年 秦希燕 ,解决农村房地产流转障碍的议案

2013年 秦希燕代表:应尽快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自从我国实行“房改”后,城市房产地产逐步实现了“一户两证”即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保证了城市房屋能作为完整的产权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宅基地直接关系到我国数亿农民的切身利益,但在“房改”过程中,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房屋一直未得到重视,现行的法律法规禁止宅基地的流转,导致农村房屋的财产权利不完整,仅体现了居住功能,不能有效的发挥房屋财产权的经济作用,不利于城乡经济的均衡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建设。

  对宅基地流转进行严格限制实际上阻碍了农民行使财产权利,不利于保护农民住房财产的完整性。住房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公民应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民的住房。目前,城市住房已经完全进入了市场,如果允许农村房屋流转而对宅基地的流转进行严格限制,这实际上严重阻碍了农民对住房行使处分的权利,破坏了农民对住房财产权的完整性。农民的住房系自己合法建设,但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对宅基地的流转予以严格限制,使得农民住房财产不完整、不能有效的流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由于村集体出让土地的行为长期游离于法律之外,土地贱卖、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加快,许多农村的宅基地(尤其是在城市近郊)被违规被征收拆迁,而由于农村房屋的产权不完整,在房屋补偿方面往往容易导致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形发生。与此同时,随着城市房价不断的上涨,“小产权房”也随之兴起,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面前,如何管理农村宅基地已经十分重要,对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已迫在眉睫。

    秦希燕代表建议:

  1.应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宅基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应取消原有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在保持农村宅基地由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手续齐备、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依法上市流转。

  2.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指导和管理农村宅基地依法上市流转。由于农民的知识水平层次相对较低,市场信息获取能力较差,再加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未得到良好培育,从而使农民在流转宅基地的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在改革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宅基地交易市场,为农民提供宅基地流转的交易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并对宅基地上市流转的价格、方式等加以指导和管理,以更好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修改《物权法》明确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该规定实际上剥夺了农民对农村住宅财产的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予以修改以保护农民住宅财产的完整性。

  4.修改《土地管理法》,化解宅基地改革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宅基地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难以流转,法律和允许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之间就存在冲突。因此,应当加以修改,以化解法律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之间的冲突,为宅基地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5.可先行启动试点工作,并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统一农村宅基地的立法。鉴于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且影响范围比较广,建议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并出台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选择在一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改革,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此外,鉴于我国的国情,城乡一体化的建设仍需要很长的过程,很难在短时期内实现城乡房屋一体化管理。我国于1994年就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但对于农村的土地以及房屋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考虑到农村房屋的特殊性,在总结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也可在适当的时机出台和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房屋加以规定,以维护法律的统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2010年 秦希燕代表: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近年来,每年都有因农村土地征收、拆迁问题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发生,依据现有法律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基本受限,现有集体建设土地要进入土地市场需通过国家征收制度才能实现。而先征收再入市的模式存在众多弊端,很难通过单纯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来解决当前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深层次、根本问题,有必要放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建立系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由农民集体在政府监管下相对自主地与用地主体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提出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基于以下理由:规范土地行政权力、保护农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具备同权同利的物权法理基础;拥有上位法基础;具备众多地方立法与流转实践经验。

    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具体流转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做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再是只能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了,还应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当然还要补充规定,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流转办法可由国务院另行结合地方的实践经验与教训予以制定,并尽快出台。

2010年 刘红宇委员:呼吁尽快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指导意见”,同时修改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文。

    调研中刘红宇发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出现区域性差异、主体日趋多元化、形式逐步多样化等特征,土地利用率较低,隐形市场活跃,对土地征用带来更大难度;产权主体不够清晰,影响了土地市场运作和交易安全;收益分配不够规范,农民权益较难保障;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流转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问题。 

2010年 秦希燕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 要去“官味”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在本次两会上提出,要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建议。他认为,引发房屋拆迁纠纷的关键问题是拆迁补偿费用问题,而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评估又是确定拆迁补偿费用的关键。

    根据现有法规规定,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一批具有高资质和良好信誉度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但实际操作中,哪些评估机构入围,几家评估机构入围,都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说了算。”秦希燕认为,由于评估机构“官味”太浓,对于作为普通民众的被拆迁人而言,大都对评估机构抱有不信任的态度。

2011年 彭静委员 关于城乡统筹视野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创新


 【城镇化与农村土地】

2013年 彭雪峰委员 新型城镇化首先要考虑到农民的意愿

    解决城镇化发展方式的问题,应当有三个优先考虑:第一是优先考虑农民的自主权问题,因为农村的发展要做到以人为本,首先要考虑到农民的意愿,农民希望怎么发展,他们具备怎么发展的条件和基础,这是必须要考虑的。第二是一定要考虑农民权利的保护,这个权利包括农民财产权利的处置,让农民所有权都能得到完整的保护。另外一个农民权利的体现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完善,要充分体现农民的意志,充分体现农民的民主权利。第三是考虑可持续发展,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可持续发展在未来将凸显出来,一定要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

2014年 秦希燕代表 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体制机制,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制约

    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是关键,农村土地问题是核心。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制约了城乡发展的一体化。如何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如何实现农民增收,关键问题是建立一套新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使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能够有效运转起来,解决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城市土地供应不足的问题,激活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

    2014年  秦希燕代表 《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六十三条,放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议案》

    要解决当前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根本问题,我认为,有必要放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由农民集体在政府监管下相对自主地与用地主体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结语】平度事件让“保地英雄耿福林”失去了生命,我们在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和政府的行政责任的同时,更多地应当对这一事件背后的“征地”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因为,“征地”问题不只是平度,更在在中国这片“城镇化”热土之上。

    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等一系列土地改革的目标。 2014年政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引导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

    近年来,包括秦希燕代表在内的律师界代表委员对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许多的真知灼见。让农民真正意义上,成为土地征收过程中参与者、决定者、受益者是这些代表委员共同的心声。在新的改革时点上,我们有理由期待土地制度在新的改革道路上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更加以人为本,我们期待“平度血案”成为中国土地制度建设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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