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两会律师代表委员“好声音”之
让农民工感受到公平正义
【导语】2014年,全面深化改革“元年”。一年之计在于春,全国两会虽然已经已经落下帷幕。但是,两会的“好声音”一直余音绕梁。今年两会律师界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共计27人,作为法律实务界的代表委员在这次两会上发出了哪些“好声音”,这些议案建议的质量和社会认可度如何?哪些代表委员在媒体上发出的声音最具震撼力?这就是我们这期专题所要回答的问题。
近年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层出不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民工法律意识不高,被拖欠工资后容易采取极端手段,各地出现的农民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因素。
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十年
2004年十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为农民熊德明的丈夫讨工资,由此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04年司法部、建设部在2004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监察部等九部委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2006年全国总工会下发《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入罪,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提供更加详细的法律依据……
2004年至2014年,刚好十年,从总理为农民工讨薪,到今天恶意欠薪入罪。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无论是高层领导的重视程度、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还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社会关注热度一直未见降温。
二、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2003年: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在全国率先成立首个"为农民工讨工资律师免费服务团",此后每年都组织律师为农民工免费讨工资,承办了一批有影响的为农民工免费讨工资维权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誉。从此,秦希燕和他的律师事务所从未间断对于“农民工”的关注……
2、2011年:秦希燕代表提交《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秦希燕称他的所有议案最关注农民工讨薪。总结多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秦希燕认为,“应该有效提高农民工的地位;设立专门的为农民工维权机构;完善行政救济;严格执行、推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农民工工资拖欠纳入诚信记录;强化政府职能,将清欠工作作为评价政府工作的指标;刑事立法方面,应尽快修改刑法增设拖欠工资罪……”
三、用法律“铁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代表委员把脉农民工欠薪问题
“现行刑法实施以来,各地对恶意欠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少,而实际上恶意欠薪事件并未下降,这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存在缺陷有很大关系。”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认为“法律不能只是‘看上去很美’,要达到立法目的,除了加大打击力度,更重要的是对现有条款进行修改,程序复杂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入罪标准层层‘把关’,造成对恶意欠薪行为追究刑责难”。
秦希燕律师在援助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发现,由于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设定了严格的前置条件,除需存在转移、隐匿财产或拒不支付的行为外,还要求必须具备“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这一要件;而且即便恶意欠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导致对恶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提高而责任却层层降格,难以有力打击恶意欠薪犯罪。
全国政协委员潘晓燕认为:“农民工劳动报酬被拖欠的现象已屡见不鲜,相关政府部门对此也出台了一些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单位给予处罚等,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还是屡禁不止。尽管恶意欠薪已入刑,但还需要相关具体制度来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的权利。而这与现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密切关系,其中没有统一的更高层级的法律有很大关系。”
他建议删除刑法第276条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以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3、完善其他相关配套行政法规
“应该制定出台更高层次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出台行政法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建设、交通、水利等凡是涉及农民工施工建设的部门,调查研究起草更为完善适用范围更广的行政法规。”潘晓燕委员在2013年“两会上”建议。
同时,她还建议,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具体规定应缴纳的数额,建议按照工程预算中的劳务费的20%为底线,根据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确定具体的缴纳数额;加大执行和监督的力度,关于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执行和监督应当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助。
【结语】2004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开始进入媒体聚焦的视野。十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未曾离开过公众视野。这十年来政府督促,人大立法、专家建言、媒体监督都没有让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关键问题还是在法律的打击力度不够,特别是对企业、对个人的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不够。2014年全国两会,秦希燕代表提出了删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苛刻条件的议案。我们期待,2014年制度层面的障碍能够真正破除,让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再是一个问号,也不再是一个感叹号,而是一个完美的句号,让农民工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