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被告人金某驾驶的士车在驾驶过程中,车辆底部左侧及中部碾压在躺在路中的无名男子身上,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金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金20000元。另查明,案发后,由于无法查明被害人的身份,民事赔偿无法进行,但被告人金某预交了人民币20000元,肇事车的车主曾某预交了人民币4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一旦被害人亲属确定将按有关规定赔付,肇事出租车的管理单位出具了担保书,担保届时按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使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毁灭证据,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某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必须具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犯罪人的行为要件来看,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犯罪结果。所以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行为人有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接着这种违规行为又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种违规的行为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本案被告人金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金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金某人具备交通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这就本罪的犯罪事实。另外,从犯罪的主观上看,金某驾驶的士车过程中,车辆底部左侧及中部碾压在躺在路中的无名男子身上,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被告人金某在发生犯罪后有一系列的逃避处罚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所以法院认定被告人金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人金某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并积极努力向被害人赔偿民事损失,法院缓刑的刑事处罚,也符合我国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