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某的家人因堆放材料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吵,薛某听到消息后跑回家,拿出一支自造火药枪站在阳台上,见李某继续破口谩骂,顿生怒火,随即跑向李某,并扣动了扳机,李某被击中,当场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用土枪射击致使肺、心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薛某被抓获。
开庭前,经过充分的调查,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和会见被告人。在庭审中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被害人李某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对被告人薛某与被害人之间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邻居,本案的发生归根结底是由于被害人没有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所导致。其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属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是因为其过激行为激怒了被告人,致使双方的争吵升级,矛盾激化。被告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将被害人杀死。以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本案。当然,无论被害人过错有多大,被告人都不能以这样的方式来处理问题,法庭应考虑被告人是在瞬时丧失理智的情况下杀人。
从事实可以看出,这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被告人主观心态是比较轻微的,主观恶性不大,与那些蓄意行凶杀害他人,手段极度残忍的恶性刑事案件相比,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完全不同的,在量刑时也应区别对待。另外,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来看,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也没有任何刑事处罚的前科,案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得以顺利解决。对此,合议庭在量刑时也应当酌情考虑。另外,被告人薛某的家属积极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八万元,鉴于此,对被告人理应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还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如何准确把握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终,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