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戊先后6次到云南省巍山县永建乡河绕村,找到被告人庚,又通过庚找到被告人丙和丁。由庚提供贩毒场所,丙、丁联系卖主,并经戊吸食检验确定为海洛因后,甲以每克42元至48元的价格,四次通过丙购得海洛因2280克,两次通过丁购得海洛因300克。甲将所购的海洛因2580克,分别交给戊携带,并与戊一起窜至广东等地,由甲出面高价卖出。在此期间,被告人乙与甲在广州接头后,在淡水先后两次从甲手中购得海洛因660克,进行高价贩卖,案发后,被告人戊、丙的认罪态度较好;戊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破获本案起了一定作用,有立功表现。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乙处追缴海洛因94克,从被告人戊处追缴海洛因26.03克。被告人甲贩卖海洛因所获赃款10万余元,除部分赃款及赃物被追缴外,其余赃款被甲伙同戊挥霍。被告人丙获得赃款900元、石英手表1块;被告人丁获得赃款600元,两人的赃款均已挥霍。被告人庚获得赃款200元、石英钟1只,赃款也已挥霍。
w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甲、乙、丙、丁、庚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戊犯运输毒品罪,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w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戊为牟取暴利,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大量非法购买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丙、丁为贪图钱财,居间介绍,联系卖主,积极参与非法销售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庚为获取私利,明知甲、戊非法购买海洛因,积极为他们提供贩毒场所,并找丙、丁进行联系,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甲等六名被告人的行为给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应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依法惩处。被告人甲先后六次贩卖海洛因2580克,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乙为获取暴利,先后两次贩卖海洛因660克,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丙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改造,但不思悔改,为贪图钱财,居间介绍,联系卖主,先后四次帮助甲非法购买海洛因2280克,且系累犯,本应依法严惩,考虑到其参与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以及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丁居间介绍,联系卖主,先后两次帮助甲非法购买海洛因300克,根据其参与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法惩处。被告人戊先后六次伙同甲非法购买海洛因2580克,并由其检验和携带,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被抓获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对破获本案起了一定作用,有立功表现,故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庚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改造,但不思悔改,明知甲、戊非法购买毒品而多次为他们提供贩毒场所,找人联系,实属累犯,应根据其参与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法惩处。
本案中的被告人戊,明知甲购买毒品高价转卖牟取暴利,而多次同甲一起到云南购买海洛因。在购买毒品的活动中,戊虽未提供资金,也未直接实施购买毒品的行为,但她负责用吸食的方法检验毒品的纯度,并屡次将毒品藏在身上,逃避检查,将毒品带至广州、淡水等地后,交由甲出卖。被告人丙、丁、庚,在甲、戊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负责联系毒品的卖主,提供毒品交易的场所,起中间人的作用,他们的非法所得与甲、戊相比,相差甚大。但其行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丙、丁、庚的行为被定为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甲、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是显而易见的,但为什么对其他被告人的行为也定贩卖毒品罪?这是因为贩卖毒品是一种隐秘而又复杂的犯罪活动,参与这种活动的不仅有买主和卖主,还有形形色色的帮助犯。尽管他们的分工不同,地位不同,但他们都具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互相配合,紧密联系,各自在不同环节上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属于共同犯罪。因此,他们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