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2010年9月,李某某和申某刚各自离异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的女儿申某某(被害人,殁年5岁)开始与李某某、申某刚及李某某的儿子申某桐一起生活。其间,李某某经常以申某某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某某,致申某某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2012年3月27日,申某刚到外地打工,李某某带着申某某、申某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某某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某某,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申某某腹部等部位,致其伤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某某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李某某购买了治疗中暑等症状的药物让申某某服用。同月6日17时许,申某某和申某桐在租住处睡觉,李某某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当天19时许,李某某回家后发现申某某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发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申某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途中申某某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申潇然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借“教育”之名,在与申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对其进行打骂虐待,并最终将申某某殴打致死,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某某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