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全国人大代表李建春、秦希燕点赞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规范确有必要,司法解释便于操作”
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的当前,公民的个人信息泄漏严重的问题也引人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加快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加强电信诈骗防治的建议》,呼吁严厉打击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同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
详见报道:
【湖南日报】2017年3月9日 秦希燕代表—— 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红网】2017年3月12日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明确侵犯公民信息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采纳了秦希燕代表的建议。
近日,秦希燕代表接受《检察日报》采访,点赞两高积极回应代表建议、出台司法解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检察日报》2017年5月15日第5版:
检察日报记者 谢文英 李建春
秦希燕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打泄露个人信息“内鬼”等社会关注焦点,有了明确规定。
多年来,人大代表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声愈发强烈,两高近日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否回应了代表关切呢?记者近日采访了曾多次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李建春和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政府参事秦希燕。
《声音周刊》:我们了解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您们都向大会提交了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议。现在两高率先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了司法解释,您们认为司法解释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吗?
李建春:两会上我提出的这个建议,是基于社会上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严重侵犯,已经给公民生活带来很大问题提出的。立法是有一个过程的,现在两高司法解释是一种积极作为的表现,对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是有积极意义的。我高度评价。这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两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是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我非常赞成。
司法解释也有法律效力,我仔细看了,考虑得比较周全。相对来说,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司法解释更具有可操作性。
秦希燕:两高司法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加大了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对严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预防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声音周刊》: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对于这里的“情节严重”,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十项认定标准。您觉得这个门槛高吗?
李建春:单看非法获利5000元,门槛还是高了点。不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十项认定标准,综合来看,这样的认定标准是合理科学的。被侵害者当然希望入罪门槛越低越好,但是在刑罚面前,还是应该科学、严谨、理性。
秦希燕:司法解释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十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且根据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分别设置了50条、500条及5000条不同的入罪标准,体现了罪刑的适应和统一。此外,针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声音周刊》:有了司法解释,还有必要制定个人信息法吗?
李建春:我对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充满信心。如果司法解释能够有效打击犯罪,短时间内未必需要立法。当然,从长远来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深,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很可能会有新的变化,带来的侵害后果会越来越严重,这个时候,还是需要立法来解决的。
秦希燕: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缺少一部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等缺乏行之有效的指导和规范。现实中,医院、银行、学校等部门都在收集、使用信息,但是缺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保护的统一标准,难以真正落实个人信息“谁收集、谁保护;谁泄露,谁担责”的基本原则。因此,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确有必要,且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起学
文/酱红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泄露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各种垃圾短信接二连三,电话号码被泄露;刚买车就接到保险推销电话,车辆信息被泄露;刚买房就接到装修公司推销电话,房产信息被泄露等等。更有甚者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2016年备受关注的“徐玉玉电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陈某从杜某手中以每条0.5元的价格购买到高中毕业学生相关信息后,冒充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学生徐玉玉实施诈骗。
2017年5月8日,个人信息保护再“加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明确侵犯公民信息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相关的规定。
一、何谓公民个人信息
新《解释》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等行为都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第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第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按数量标准入罪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
⑴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⑵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⑶前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以及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按金额标准入罪
非法出售他人信息获利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为他人犯罪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不计数量、数额即可入罪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上述案例中杜某给陈某提供的高中毕业学生资料被陈某用于诈骗犯罪,杜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严打“内鬼”,入罪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标准一半以上的标准即构罪。如银行内部人员若泄露个人财产信息二十五条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重犯不计数量、数额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入罪标准十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1、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若未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人定罪标准,则构成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综上,新《两高解释》明确了法律标准,让审判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今个人信息的泄露经常让人们无可奈何,却也习以为常,但习以为常并不代表法不责众,新《两高解释》已对侵犯公民信息行为入罪标准及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界定,银行、电信等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商家以及贩卖个人信息者再也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去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