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秦希燕
我从198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三十多年的执业经历让我积累了大量法律实务经验,也给我更好地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助力不少。
回顾我的履职经历感受最深的是几部法律的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的意见建议极为重视。
32条刑诉法修改建议被采纳
刑诉法的修改社会关注度极高。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写成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便召集全国部分专家,讨论该部法律的修改。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和法律界专家,我有幸应邀出席了这次专家座谈会。在会上,我就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会见制度、律师的阅卷和调查取证制度等问题,一口气提了30多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领导一条不漏地全部记录下来。
印象最深的是2011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会上,我滔滔不绝地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条件、审查批捕听取律师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关键性问题提出47条修改意见和建议。按照会议惯例,每位代表一般发言10分钟左右,而我的发言却用了两个多小时,中间没有被人打断。
最让我感动的是,这47条修改意见和建议被全文刊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期简报上,用19页的篇幅编发了一期专刊。
修改后的刑诉法先后采纳了我提出的32条意见和建议,包括“辩护律师权益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死刑复核听取律师意见”等方面。
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资料显示,在所有导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醉驾能否入罪?该如何入罪?带着问题,我开始调研。关于驾驶类犯罪,刑法中仅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这一个罪名,且必须有“肇事”的结果发生,关于该罪的刑罚也偏轻。对于高度危险的驾车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对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可以认定为违法,最高处行政拘留十五天,处罚明显偏轻。数据表明,这三种危险驾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的危害非常大,所以,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入罪。
在2010年全国人代会上,我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案。后来了解到,会上还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了类似法律案和提案。一时间,“醉驾”应否入罪成为舆论焦点。同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马路杀手”等醉驾飙车行为拟入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列为犯罪行为,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法律案提出到被采纳,仅仅用了一年时间,这不能不说是个惊喜。
推动“恶意欠薪入刑”
湖南省是劳务输出大省,农民工欠薪问题一度比较突出。从2003年开始,我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为农民工讨工资律师免费服务团”。截至目前,我们律师免费服务团已帮助2万余人次的农民工讨回被拖欠工资2.6亿余元。
从2010年4月起,我开始撰写“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拖欠工资罪”的论证报告,并将报告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现行刑法实施以来,各地对恶意欠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少,而实际上恶意欠薪行为数量并未下降,反而在上升,这与恶意欠薪罪立法存在缺陷有很大关系。“法律不能只是‘看上去很美’,要从根本上解决恶意欠薪行为,还需要对现有恶意欠薪罪条款进行完善。”在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我继续建议删除刑法第276条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以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我还会在深入调研后,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该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希望从刑法角度,真正杜绝一切形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