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对于备受关注的国企薪酬制度,《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
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下一步,人社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推动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是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二是指导国有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三是加强和改进国家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同时明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方法。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附:
国企高管薪酬不能自己说了算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律师建议,建立国企高管薪酬决策和公开机制
庄永廉
新闻背景:据4月10日《人民日报》报道,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时,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原则确定,业绩下降的还要再下调10%。
据4月15日、16日《济南日报》、《新京报》报道,有关部门可能出台文件,使得那些还没有被国资委和财政部规范到的行业和企业的高管薪酬得到监管,国企高管层们的“天价薪酬”可能将被进一步抑制。
如何合理限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以下简称国企高管)高薪,克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的弊端,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秦希燕律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财政部发出的这个通知被网友称为“降薪令”。但是网友对此并不看好,您怎么看?
秦希燕:虽然降薪的幅度很小,但还是值得肯定,这一通知带有强制约束力,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财政部责令高管降薪,且不以经营业绩好坏为前提,一律下调10%,体现了责任担当。网友对此之所以不太肯定,这与降薪力度有限,与公众的要求和社会的呼声相差较大有关。
记者:许多网友认为,高管拿高薪无异于“自肥”,因为高管的高薪都是他们自己定的,是这样么?
秦希燕:是有这种现象。由于出资人缺位,导致某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处于管理职责不清的状态,这就形成某些身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打工者”为自己制定高薪酬并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上获高票通过的怪现象。
记者: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包括收入的分配都应按市场经济规律来运行,高管薪酬该定多少也是市场行为,国企高管没有权力决定薪酬的高低么?
秦希燕:市场经济当然需要激励机制,干得好干不好当然不能一个样,更何况一个杰出的高管人才对于企业的发展确实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国企高管的责任大、工作压力大、风险大,给予其高薪酬无可厚非。从这个意义上说,国企高管领高薪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问题是,一些国企高管的薪酬高得离谱,有的一年的工资,相当于别人工作几十年的工资,有的甚至相当于几百人甚至几千人的饭碗。这种高薪超过了其对公司的贡献,也严重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严重偏离了公平与效益兼顾的底线,势必影响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再者,国企高管毕竟不是私营企业主或者企业承包人、企业租赁经营者,也不同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高管,其薪酬的确定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合理定价原则,能升能降,能多能少,公开、民主、透明,必须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和心理感受,必须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限制国企高管不合理的高薪酬。
记者:这么说,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那么,国企高管的薪酬,到底该谁说了算,又该如何规范呢?
秦希燕:该由谁说了算,薪酬的标准如何确定,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法规或者规章予以调整;目前,对国企高管薪酬的分配还缺乏统一指导或参考标准,随意性较大,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各地企业、不同企业之间薪酬标准不一;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大,数额悬殊;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自定”或由其投资主体(代表国家管理企业的机构)“钦定”的现象比较普遍,人为因素大;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企业效益好坏,与企业负责人个人业绩好坏未完全挂钩,等等。这些缺陷和不足,不利于充分调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记者:您的建议是什么?
秦希燕:由国家出资,由国家定价,受国家政策保护,以避免出现新的国有资产流失。我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过规范高管薪酬的建议。
记者:请您具体说说。
秦希燕:应当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决策机制,即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来决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国企高管的薪酬,必须与业绩优劣挂钩。如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质量没有与“国际接轨”,高管的薪酬就不能先与“国际接轨”。高管的薪酬激励,还应根据竞争性还是垄断性而区别制定,不能依据行业垄断赚取的暴利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二是要与国家的工资水平挂钩,不能太高,应当统筹兼顾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实现公平与效益并重。
还要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公开机制和事后监督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国企高管一般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实行“阳光工资”,公开其薪酬,有利于社会监督,预防腐败。对高管薪酬的发放情况,建议由国家审计部门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防止暗箱操作。希望有关部门将来出台的规范国企高管薪酬的规定能体现这些内容。(庄永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