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三审 四位律师代表应邀列席
刑法利器,精心打造
来源:检察日报
刑法与律师的职业关系密切,在刑(九)表决前的“临门一脚”,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4位律师界代表列席会议。相对于律师界13位全国人大代表而言,这一比例接近1/3,如此阵容在以往的常委会会议上并不多见。
■观 点
目前吸毒快速检测技术已获得突破,毒驾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期待早日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秦希燕
当“等”被扩大理解时就是一个“筐”,什么情形都可以往里面装。 ——李大进
加强对警察人格尊严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提升警察的职业荣誉感,而且有助于树立警察的威严。 ——李亚兰
如果界定不明确,法律执行起来就有难度。 ——吴 青
8月24日至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的一项议程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刑(九))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刑法与律师的职业关系密切,在刑(九)表决前的“临门一脚”,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四位律师界代表列席会议。相对于律师界13位全国人大代表而言,这一比例接近1/3,如此阵容在以往的常委会会议上并不多见。
在这次会议上,律师代表们提出了哪些修改意见,又有哪些意见被刑(九)所吸纳?律师代表心目中的刑(九)又是怎样的呢?
取消“扰乱法庭秩序”兜底条款的建议被采纳
8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希燕来京参会。拿到会议材料后,秦希燕快速对比了刑(九)二审稿和三审稿的差异,连夜作战,写下5000多字的修改意见,对17个法条提出修改建议。
早在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以及部分刑法专家讨论刑(九),秦希燕作为专家代表参与讨论。他在会上提出对刑法第246条增加一款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刑(九)在一审稿中吸纳了其建议。
今年8月10日,秦希燕又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和高铭暄、赵秉志等刑法专家一起参与刑(九)草案主要内容、修正案出台时机以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的立法评估。在立法评估会上,秦希燕注意到刑(九)在刑法第309条增加了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其中第四项的规定是“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前面三项已经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列举,这里再用‘其他’二字,不仅是重复,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扩大该条文的适用范围,不利于贯彻罪刑明确性的原则。”秦希燕的建议被吸纳到刑(九)三审稿中,第四项被修改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四位律师不约而同地关注了刑法第309条。当他们看到“其他”的兜底表述已经细化,感到很欣慰。这一改动也写进了8月29日提请大会表决的表决稿中,最终刑(九)以153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获得通过。
关于刑法第309条,四位律师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中还提出了进一步建议。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代表建议将第四项中的“等”字改为“的”字。他的理由是,司法实践过程中不会对“等”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而当“等”被扩大理解时就会成为一个“筐”,什么情形都可以往里面装。
有着27年律师职业经历的黑龙江省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兰代表则建议删去“等”字。她担心一个“等”字,很有可能会导致律师因为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法庭上不敢说话。
刑法第309条第三项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的一种情形:“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秦希燕认为,司法实践中很难衡量何为“威胁”,故建议在“威胁”前面增加“暴力”二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代表对此也表示担心:“如果界定不明确,法律执行起来就会有难度。”
针对大家担心的这一问题,常委会积极回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表示,刑(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主要是考虑近年来扰乱法庭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有的是对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律师、法官进行人身侵害,还有的打砸法庭的设施,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修改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保护的是所有参加庭审的群体。臧铁伟还表示,这是一个公诉的罪名,不是说法官想定谁的罪就能定谁的罪,还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定罪,是比较严格的,不会被滥用。
期待毒驾早日入刑,建议对警察人格尊严的保护也写入刑法
在讨论醉驾入刑的同时,社会上对毒驾入刑的呼声不断高涨。醉驾入刑三年后,李大进和秦希燕等多位人大代表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继续呼吁毒驾入刑。
李大进说,自2012年5月1日施行“醉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加大了对醉驾的惩罚力度,效果明显。在醉驾入刑多年后,毒驾入刑的呼声一直不断。毒驾的社会危害性比醉驾更大,因为喝酒本身并不违法,醉酒驾车才违法,而吸毒本身就是违法的,吸毒到一定程度去驾驶车辆,就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理应纳入刑法范畴,受到严惩。
秦希燕说,按照现有法律,毒驾承担的法律后果比酒驾明显偏轻,达不到震慑效果。目前吸毒快速检测技术已获得突破,公安机关采用唾液检测法,在路边就可以进行吸毒筛查。毒驾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建议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尽管刑(九)未将毒驾入刑,但是李大进和秦希燕表示会继续呼吁,期待毒驾早日入刑。
相对于毒驾入刑,严惩暴力袭警也是人大代表们持续呼吁的。刑(九)三审稿采纳了代表的这一建议,这个变化令李亚兰格外高兴。她曾受理过多起民警维权案件,她发现,近年来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愈演愈烈。针对警察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出现的问题,李亚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曾建议尽快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条款,加大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遏制暴力袭警。
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李亚兰进一步建议刑法加强对警察人格尊严的保护。李亚兰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侮辱警察的行为除表现为暴力袭警外,还经常表现为辱骂、吐口水、泼脏水、撕扯警服等,这些行为同样伤害警察的职业情感和人格尊严。刑法在严惩暴力袭警行为的同时,加强对警察人格尊严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提升警察的职业荣誉感,而且有助于树立警察的威严。
希望看到法律中明确的量词表述和清晰的范围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对法条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李大进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规定不够严谨。在这次审议刑(九)时,李大进就对一些量词提出了修改建议。比如,刑(九)规定:“违反规定,向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违反规定”过于宽泛,李大进建议法律应作出清晰的表述,限定违反什么规定。
再比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表述,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究竟何为“大量”?何为“严重后果”?哪些是“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秦希燕和李亚兰等代表认为,尤其面对微博微信等发达的自媒体,如果法律没有清晰的限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因为难以定量而无法执行。
法律的修改不能一蹴而就。尽管四位律师代表的有些建议没有被写入表决稿,但是至少传递了他们的心声,为今后完善法律提供了参考。(谢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