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据新华社北京12月6日专电(记者丁静、王研)云南云县校园性侵案近日告破,女生被社会“大姐大”带走遭性侵;9名幼女被校长性侵长达11年;幼女被老师性侵感染性病……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性侵案件频发,影响之恶劣,几乎到了让人难以承受的地步。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仅被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就达120多起,平均不到3天就曝光一起。本该受到呵护的孩子们,却屡屡受到伤害。记者调查发现,当事人“失语”、侵害方“恐吓”、监管方“包庇”,已成性侵三大“保护伞”。
性侵被“失语”“恐吓”“包庇”掩盖
记者采访发现,性侵案件当事人往往“失语”。2013年8月,在北京工作的程女士对安徽潜山老家几个孩子说起“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不保守坏人的秘密”时,一个14岁的女孩突然揭发“杨老师小学三年级时侮辱过我”,揭开了安徽潜山天明学校校长杨启发对学生长达11年的性侵案。而在这11年期间,曾有人向警方反映杨启发性侵某女生,但当警方调查时,女孩父母态度冷淡、拒绝取证,使事情最终不了了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妇儿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曾在4年中受理儿童性侵犯个案29起,其中“私了”不成才公开的有7起,为孩子名声及今后生活不愿控告的有9起。
广东省政府督学钟院生认为,长期以来,大家认为女孩被侵犯是羞耻,会招致外人指责“不检点”。因此一些受害人选择缄默。要鼓励受害学生举报侵害人的不良行为,并防止她们受到“二次伤害”。
“恐吓威逼”屡屡成功。江西瑞昌62岁代课教师陶表功以“批改作业”等逼学生就范;杨启发利用教师身份向受害学生进行欺骗、恐吓;云南性侵案受访的一名学生说,许某某在当地是“大姐大”,不跟着去就吓唬她们……
因为被吓唬就跟着走,因为辅导功课就容忍被侵犯,因为被警告“不要告诉家长”就真的闭口不言……歹徒为何能“轻松”实施侵害?华南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松林认为,性侵案件受害学生年龄普遍较小,自我防范保护意识较弱,一些年幼学生根本意识不到这是一种犯罪。
“内部处理”需要反思。一些学校在处理校园性侵案时,总有一种“家丑怕外扬”的“包庇”心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说,因为“师德一票否决”,一些地方在处理校园性侵案时,总想“内部处理”,回避用法律解决问题,客观上助长了一些教师实施犯罪时的侥幸心理。
防范校园性侵不能止于“事后处罚”
专家指出,治理校园性侵,制裁犯罪者、追责监管人、建立预防网、加强性教育缺一不可。只有防范的“天网恢恢”,受害儿童才敢说出“坏人的秘密”,校园性侵才能止于“事前预防”。
性教育亟待加强。山东东平初中女生遭性侵的学校校长刘美福表示,学校在青春期性教育方面还是空白。当事人的母亲坦言:从小关于性的话题只字未提。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性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张玫玫认为,有些家长觉得性是隐晦的,不能公开谈。事实上,性教育越早越好。
法律要画出“底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孔维钊、律师秦希燕等认为,与国外普遍严惩性侵儿童的做法相比,我国对性侵儿童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凡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定为强奸罪,加重处罚;同时应该杜绝一些学校的“包庇”思维,打消犯罪者的侥幸心理。
建立预防性侵工作机制。专家指出,一些性侵害案件的处理停留在“事后处罚”上,应建立事前预防、紧急救助到事后治疗辅导的预防性侵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