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哈尔滨日报
3月14日,李泽林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详细分析了“两高”报告中的亮点和其所释放出的“信号”,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纠正错案的同时审查责任人
错案追究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在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对责任人员给予惩戒,以约束司法人员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司法腐败,遏制和预防错案发生。李泽林说,现阶段,在经再审、申诉或抗诉依法改判的案件中,普遍存在违法违纪。对于此类案件,只有在纠正裁判结果的同时启动对责任人的违法违纪审查,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违法违纪责任,才能有效遏制错案的发生。他建议检察院落实并加强对再审、申诉或抗诉改判案件的违法审查及追责力度,对检察程序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甚至是犯罪行为,应一概追究责任人责任,以确保实现错案追究制度惩戒责任人员、保障司法公正,防止错案的目的。
能动地适用民诉法对审限的规定
李泽林坦言,立案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无法根本解决的问题。长期以来法院系统立案出现了将相当一部分案件挡在诉讼程序以外,致当事人救济途径不畅等问题。他建议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案登记制的落实及实施进行执法检查,从根本上落实好立案登记制度。他补充说,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必然大幅度增长,可能超出审判资源的消化能力。为此,一方面应增加审判人员数量,另一方面能动地适用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基层法院审判岗位人员的合理办案数量。对于超出合理办案数量的案件,可在合理办案数量范围以内的案件办结后,根据案件受理的先后顺序,依次顺延确定审限的起算时间。此外,还可确定一定的办案奖励机制。
民商事抗诉案件应建异地审查制度
李泽林认为,对于当事人提请抗诉的民商事案件,最高检现行的做法是将案件送交各省检察院审查处理。上述做法的弊端在于,向最高检申请抗诉的案件大多都在省内经过多次审判,很大一部分案件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地方政府干预或地方利益集团干预等因素,交由各省检察院审查抗诉申请不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利益集团因素的干扰,不利于公正、客观地评价案件。为此,他建议建立民商事申请抗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通过跨省审查、交叉审查排除案件干预因素,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