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学恩律师:宣誓制度强化依宪执政理念
201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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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蔡学恩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作为会议列席代表,见证了国家宪法日的审议通过全过程,近日,他向本报记者讲述了决定通过“背后的故事”。
记者:作为会议列席代表,您对这一决定有何看法?
蔡学恩: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八二宪法的审议通过日即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的。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这部宪法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背景下制定的,因此它也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八二宪法即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后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是一部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所以,选择八二宪法审议通过日12月4日作为国家宪法日,个人认为更为合理。
记者:有人认为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您怎么看?
蔡学恩: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可以让公民更清晰地了解到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信仰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不单单是一种仪式,更重要的是一种实施宪法、树立宪法权威的体现,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
记者: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会否促进依宪执政?有人提出,不仅要宣誓,还要配套建立惩戒制度,以免领导干部“说空话”。您对此如何评价?
蔡学恩:宣誓制度既可以强化公务员的依宪执政理念,增加其履职的责任使命感;同时也有利于人民监督公务员的言行是否与宣誓的承诺一致,从而促使其依宪执政。北京市海淀区在6年前就开始实行官员就职宣誓制度,通过该制度强化官员的依宪执政理念。
依宪执政是每一名公务员的责任,要真正树立宪法权威,实现公务员依宪执政,就需要建立公务员违背宣誓承诺、违反宪法的惩戒制度。
记者:您认为应该如何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
蔡学恩: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宪法监督权。但实践中,全国人大只可在会议期间实行宪法监督权,而会议期间需审议的重大事项很多,因此它很难有效发挥宪法监督职能。宪法监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客观上需要专门的机关来负责。我国可借鉴域外经验,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比如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专门行使违宪审查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宪治国、依宪行政,同时要明确违宪责任,真正保障宪法不可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