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公交的范围界定在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以城市规划区为界,建设和交通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开通的老干线路,要保证正常经营,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费;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公告客运上发生的矛盾,须经政府协调,不允许贸然行事,否则将追究有关方面责任。吉某等四人认为《会议纪要》属于违法行政决定行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5路和15路客运线未经批准,擅自延伸出市区,与我们经批准经营的客运线路重叠,属不正当竞争,损害我们的经营利益。我们多次要求城区交通局依法对公共交通总公司进行处罚,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干预了城区交通局的查处,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直接损害了我们的经济利益。
被告辩称:《会议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市政府作出《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指导行为,且未超越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也未作出具体的行政决定,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主要焦点是:(1)《会议纪要》中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内免交规费的规定是否可诉;(2)吉某等四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3)《会议纪要》中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内免交规费的规定是否合法。
法律审理认为,某市政府《会议纪要》中关于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免交规费的规定,是明确要求必须执行的,公交总公司获得了免交交通费的利益。因此,《会议纪要》不是行政指导行为,而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公交总公司的客运线路与吉某等人经营的客运线路存在重叠,双方在营运上的竞争是客观存在的。吉某等人因《会议纪要》导致不公平竞争,因而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以某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公平竞争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工作,包括城市公交营运范围内的道路,以及其他由交通部门修建、养护的道路。根据我国部委对公路收费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汽车进入交通部门管理的道路时,应当缴纳养路费、公路客货附加费及运输管理费。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决定应缴纳规费的单位免交规费。因此,某市政府《会议纪要》中有关在规划区内免征规费的规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且与国家有关部委的多个规定相抵触,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开通的若干线路,要保证正常营运,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规费”的决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