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诈骗一案,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经我所律师调查了解,认为本案应注意严格区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不能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张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明显不足。后经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所律师发表了如下详实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伪造公司印章最,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应注意严格区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不能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以及《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的规定,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对于经济纠纷只能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去解决。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应严格区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不能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二、即使被告人张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其情节也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并未将伪造公司文书规定为犯罪行为,被告人这种伪造公司文书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从被告人的供述来看,真正伪造、刻制印章的人也不是被告人本人。况且,即没有B公司这样一家公司,而“B公司C项目部”也不是公司,故不存在伪造“B公司“的印章。退一万步来讲,即使被告人伪造了“D公司”的公章,也只使用了一次,并未利用该公章实施过其他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并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也并未给该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三、即使被告人张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并需判处刑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在今天的法庭上也有很好的认罪态度,确有悔罪表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没有给有关公司造成任何的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有属于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其亲属又四处举债,归还了张某向债权人所借的款项并支付了高额利息。《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此,本辩护人提请法庭在对张某定罪量刑时,综合考虑张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依法对张某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即使要对被告人张某判处刑罚,结合本案实际和被告人张某的现实表现,如果对张某适用缓刑将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组织已经出具了同意对张某实施矫正的书面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请合议庭考虑对张某依法适用缓刑,以教育、感化、挽救张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