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犯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经我所律师调查了解,认为本案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临时起意,并非蓄谋已久,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我所律师发表了如下详实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判决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本案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临时起意,并非蓄谋已久
(1)被害人在事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忽。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疏忽,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给被告人发出了错误的信号,导致被告人做出了错误的行为。被告人进入房间是推销,并进行了按摩。在本案发生过程中,实际上存在两个行为,其一是推销并免费按摩的行为,其二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推销和按摩的行为被害人当时并未明确表示反对,对于被告人按摩被害人的手臂、脖子、腰部等敏感部位,被害人并未表示反对。因此,我们认为: 1、一个素不相识的、搞推销的人进行徒手按摩,被害人却没有任何反对。当时,被告人没有任何暴力、威胁等手段,被害人存在一定疏忽。2、被告人起身反锁房门,被害人是知道的,当时也没有在意。对于被告人的后续行为,至少是疏于防范。3、被告人进门,是被害人主动让他进来的,不是强行进入房间。4、免费按摩。作为推销人员,在见到推销不成的情况下,提出免费试用以便更好的推销产品,符合常理,并且被害人对于免费按摩服务,本身并没有提出反对,只是在按摩的舒适度方面觉得不满意。可见,在发生性行为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有相当长一段时间交流。该段时间,被害人并未明确反对被告人。试想,一个女孩子,任由一个陌生男子按摩其身体,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给被告人以错误的信号,在事发过程中,被告人说起“x帮”,该句话是否能够达到足以让被害人不敢反抗,还请法院综合考虑。
(2)本案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本案被告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的环境、地点、手段、情节。本案案发是在人员较多的地方,不同于其他强奸案通常发生在偏僻的地方,采用粗暴的打骂、伤害、凶器相逼等行为,本案中并无上述行为,对于案发时有语言威胁的情况,被告人和被害人均有陈述,但就当时的环境以及受害人对威胁行为的态度,以及被告人并非穷凶极恶的恶徒等情况看,强制的手段较之暴力强奸有明显区别,请合议庭重点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
(1)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一直相当稳定,证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在开庭过程中,被告人明确表示当庭认罪,证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意思明确,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其家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被害人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可以酌情予以从轻
案发后,被告人多次提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因本案造成的损失,被告人的家属也与被害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给予被害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其他量刑情节
本案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以前从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的家属亦多次表示,通过本次事件,将严加管教被告人,决不让其再犯。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通过本次事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了教训,其再犯可能性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