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系某单位物业管理部职工。因停车问题,与王某、周某、彭某、郭某等发生打斗,冯某致使王某、周某重伤,彭某、郭某轻伤。冯某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后,法院判处冯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该伤害事故起因系被害人引起
本案的诱因是被害人逞强好胜、寻衅滋事。据被害人陈述,他们是听到楼底下有人在吵,才下楼看热闹进而导致本次纠纷的发生。根据王某的陈述,“最近,单位的人称他们有重要检查,将他们那侧的过道用塑料隔离墩拦起来了,我们听彭某讲了很生气,又听到楼下有人在吵,我与周某、彭某就下楼了,看是怎么回事”。而当时与单位职工在争吵的是对面宿舍的职工杨某,与被害人一方没有任何关系,当时被害人下楼,不是为了化解矛盾,居中调解,而是逞强好胜,寻衅滋事。
综上,该伤害事故的起始阶段,被害人一方明知单位近期有重大检查活动,不能随意停车,仍然无端指责单位职工,制造矛盾、挑起矛盾、激化矛盾,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二、在争吵中并非发生扭打,而是被害人打骂、围攻被告人
据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在向被害人解释时,被害人一方有人动手打了他的左眼眶一下,但当时被告人并没有还手,而是往后退,拿出手机准备报警,同时,被告人在向被害人周某解释时,被害人一方中有一男子朝被告人冲了过去,推搡、追打被告人,之后被害人一方有3、4人围追被告人,被告人被迫退到了塑料拦车锥围起来的安全线以内,并拿出手机报警,主动退出了与被害人一方的争吵。由此可见,事发当时并非起诉书所述的“发生扭打,被旁人拉开”,当时并不是双方扭打,而是被害人单方对被告人实施包括言语、行为上的攻击,而被告人一直忍让,克制。被害人在被告人退到办公楼门前后,明确表示报警时,被害人更是用停车锥将被告人砸伤,被害人不法侵害行为十分明显。
三、被害人一直对被告人围攻打骂,不法侵害行为持续存在
被害人将被告人砸伤后,被告人上前问对方“你把我打伤了,怎么办”时,被害人毫无歉意,反而进一步围殴、追打冯某,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在上前找王理论时,中间隔着周,周狠狠地推了被告人一把,随后,王“冲上去,作出要与被告人打架的姿势”,与此同时,周立新“拖住被告人用手捶被告人”,并“把被告人打倒在地上”, 而郭某“朝被告人胸腹部蹬了一脚,将他一脚踢开”。综上所述,被害人在本次事件中对矛盾的发展、激化均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的重大责任。
四、被告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一)被告人没有预谋也没有伤人动机,被告人当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二)被告人拿刀捅人行为具有典型的防卫性质。
从被告人所使用的工具看,被告人致伤他人的工具是一把用来削水果用的折叠刀,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该折叠刀的照片看,该刀刀刃很短,杀伤性小,结合当时被告人已被受害人用停车锥打伤眼眶,血流不止的情况,被告人拿刀是为了自我防卫,避免再次遭到受害人的不法侵害,其使用的工具属防卫性工具,其防卫的意图十分明显。
从被告人拿刀的时间上看,并非矛盾一开始,被告人就拿刀故意伤人,而是当被告人在多次劝说解释无果、接连不断遭受人身攻击,左眼被砸血流不止后,才随手将刀拿出,自我防卫,其拿刀防卫的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之时。
从现场状况看,被告人的人身正遭受紧迫危险,被告人被受害人王用停车锥砸伤后,走向王时,问对方“你把我打伤了,怎么办?”监控视频显示,在被告人上前找王理论时,周等2、3个人死死地从背后抱住被告人,周有明显的挥拳击打被告人后脑、背部的动作,被告人被打倒在地上。被告人因为被受害人暴力围攻,其人身遭受紧迫危险,被告人拿折叠刀“一顿乱捅”,系本能的防卫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事发的起因是受害者无故挑起事端,冲突过程中被害人言语挑衅、围攻殴打在先,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为防卫拿刀捅人,实属无奈,事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法庭在定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
五、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减轻处罚。
2、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记录,属初犯、偶犯。法院对被告人应予减轻处罚。
3、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庭应酌情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4、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至今,被告人多次向办案机关及辩护人表达了悔罪,从当庭的认罪以及愿意积极赔偿的态度可以明显看出,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某为了公共利益,在他人对其进行打骂、围攻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卫,造成伤害后果,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对受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建议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