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诉称其进入某保险公司工作,期间某保险公司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申请仲裁,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元;经济补偿X元;补缴社会保险等。我所律师接受某保险公司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分析认为:本案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上系委托代理关系。李某对某保险公司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我所律师发表了如下详实的代理意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信我所意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依法无需支付其请求事项中的各项费用。
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负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能因为被申请人对其培训和管理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负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能因为被申请人规范晨夕会、培训、违约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从属性。
其次,申请人填写《信息表》时,在信息表的说明一栏就已明示“该销售人员信息表不作为公司与该人员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同时也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明示“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已知悉并了解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再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被申请人的劳动者,依法不能认定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申请人向贵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元;经济补偿X元;补缴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但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被申请人的劳动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申请人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依法无需支付。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即便有争议,也应依约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以及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的规定,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对此,中国保监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也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被申请人与已取得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此合同已经双方签字盖章,系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民事委托法律关系。在合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申请人不讲诚信的违约行为,被申请人保留追究的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