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女,汉族,XX工作,现住XX市XX区XX小区XX楼80楼9号。
被申请人:王XX,女,汉族,XX工作,现住XX市XX区东小区22楼2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业经X市兰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兰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绝遵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事,2007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因孩子上学急需用钱,因被申请人存单是长期存款还有一年到期,提前取款利息损失较大,为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0000元整,约定从2007年11月底开始至2008年11月偿还完毕,但被告从2008年11月开始屡次拒绝清偿债务。
2009年1月1日申请人向 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20000元整。 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兰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2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300元,实际支出费500元,合计8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然而,判决书确定的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期限已届满多日,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特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请求目的
1、查封被申请人个人工资帐号,划给申请人欠款20000元和诉讼费800元,合计20800元整。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次强制执行费。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