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 X X ,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建民初字
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
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
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1年以上的地方。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
法院管辖。故,申请你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A A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