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侵权中最常见的责任主体,其类型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以及综合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五类,主要涉及链接、存储、搜索、聊天工具、门户网站等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产品以及其他服务时,可能涉及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几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我们不难看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往往发生在人身权和知识产权领域。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要件主要包括:
信息发布未经权利人允许,或者进行不适当的剪辑、加工、制作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信息的主动发布者,而并非被动的辅助发布信息方;该信息直接或间接损害权利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与信息发布有关,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服务和综合性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这类侵权责任的高发群。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有可能实施共同的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此时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与单独侵权不同的是,此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再扮演信息发布的角色,而是作为一个自动存储器,存储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如果发生侵权,实施具体侵权行为的往往是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网络客户。而网络客户一般都是匿名或分散的个人。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难以直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是一旦被侵权人注意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了解到因为网络因素存在造成了损失的产生和扩大,我们就不难想象明智的受害人会直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作为存储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因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都是因为侵权而产生,但是两种责任的产生基础完全不同。在单独责任形式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侵犯了他人的专属权利,如人格权、知识产权等。这些权利属于绝对权范畴,只要发生侵权行为,权利人都有权追究侵权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对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来说最大的影响就是:无论主观状态如何,只要网络服务者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权利,都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同理,在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的情况下,网络用户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也是基于绝对权请求权而产生的。
当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时,情况发生了变化。直接侵权人是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因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而成为责任主体。这些特定义务即所谓“避风港规则”,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通知移除规则”,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23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从表面上看,这些规则免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则对于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我们应该看到,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归责条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这些条件,当然就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是一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主体,不能因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加限制地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明确其责任范围,确定其归责原则。网络侵权属于一般侵权,我国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确定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避风港规则”此时派上用场。其规则要件包括:(1)履行了明确标示义务;(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内容;(3)不知道也没用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4)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接到通知后履行删除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应该视为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主观过错却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不论其主观过错如何,甚至无需损失发生,仅需存在对于权利的不法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主观过错虽不影响侵权的构成,却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无过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被侵权人来说,基于绝对权的请求权负有较轻的举证责任,权利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权利正在或者将要遭受损害,就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希望网络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须证明:侵权人已经从事了违法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受有实际损害;受害人所受损害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证明上述事项,举证难度较大,对受害人而言,很难产生收效。
“外面的世界很精彩”,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一个“精彩的世界”。无论如何,这个“世界”应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运转。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在网上发布各种文字、视频信息之前,应当尽到合理审慎义务,确认其内容、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获得相关当事人授权。对于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而言,应当注意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切忌吐一时之快,博一时之眼球,让自己步入网络侵权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