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
本文所称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业务及其他非诉讼业务过程中,由于律师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致使委托人(或当事人)遭受损失而应当由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对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律师乃是一个专业水平较高的职业群体,其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也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当事人却常常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而一无所知,律师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巧成为了当事人维护其权益的至关重要的武器。因此,当事人对律师往往形成也必然具有极为强烈的依赖性。当律师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过程中,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者往往在社会现实中更大量出现的过失而致使委托人(或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必然面临委托人提出索赔的风险,尤其是在法治不断发展与完善、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与权利意识大为提高的时候,类似的问题将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值得我们为之而感到高兴与欣慰;但一方面,执业风险问题也将成为一个制约甚至防碍律师业务的拓展以及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障碍。因此,为了律师事业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我们有必要研究如何防范执业风险,以求建立较为完善、科学的风险监控机制。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转移与防范
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律师行业为了避免执业风险对本行业发展的损害,可以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来减轻甚至消除有关事故的影响,也可以在事前采取更为积极地行动进行风险防范。一般地,风险转移是指将本应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通过合法的方式转移给其他主体承担,在有关的风险事故发生后,直接由该其他主体向有关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是指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通过完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规范地业务操作,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执业风险事故的发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为了减少乃至避免执业风险的损害,以上两种防范方法应当是并行不悖、相辅为用的。
在目前,各地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地,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就是实行律师执业风险转移的很好途径与方式。这点不作详述,重点就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谈谈意见。
三、执业风险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在开展律师业务的时候,通过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转移执业风险,是重要与明智的举措。但也要考虑到,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就律师的执业活动建立和完善执业风险的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也是重要的,甚至是更为重要、更为明智的。因为如果没有一个比较健全、完善的风险控制与监督制度,必然导致发生风险事故的机率大大增加,进而导致有关的保险费率上升,甚至可能导致保险人拒保情形的发生。由此可见,建立一个比较健全、完善的风险控制与监督制度在执业过程中是完全必要的。
(一)律师执业风险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的目标与要求
律师执业风险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顾名思义,乃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对律师业务的办理过程进行充分地监督和有效地控制,以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制度。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其执业风险的发生,原因大致有三:其一,往往是由于律师在办理委托人的有关事务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勤勉、谨慎义务,而致使委托人合法权益遭致损害;其二,由于有关律师的业务素质与能力不强,不能预见到相关的法律后果而致未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而致使委托人合法权益遭致损害;其三,律师由于某种原因而故意不为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从而致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遭致损害的。前述三种原因之中,以前两种较为常见,第三种则发生不多,但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则更甚,同样不可小觑。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建立律师执业风险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的目标就是尽可能地防范执业风险,减少甚至消除风险事故的发生,从而有利与律师事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律师执业风险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的建立,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全过程的监督、控制,而律师则严格遵循相关的业务办理规程。以此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自身的利益。
(二)律师执业风险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的原则
在律师事务所对执业风险进行控制与监督的活动中,需要遵循以下一些的原则,以保障其控制与监督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取得预期的效果。
1.合法的原则。对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控制与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不合法的行为是不可能达到行为人所预期的目的的。如果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在对执业风险进行控制与监督的时候,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方式或途径,其必然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乃至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如此,则不但不能实现对执业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反而大大增加了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在整个的执业风险内部控制与监督过程中,遵循合法原则是极为必要的。
2.适时的原则。律师事务所之所以要建立执业风险控制与监督制度,其目的在于防范执业风险事故的发生。就其本意而言,其着眼点在于事前及过程中用及时的、毫不延迟的措施对整个过程予以监控。也惟有如此,才可能起到防范执业风险的实际效果。而任何拖延的、滞后于事件发展过程的管理与控制,都是不可能取得防范效果的,也是毫无意义的。
3.科学有效的原则。为了对执业风险进行监控,律师事务所必然会设计、采取相应的措施,用以具体执行,以达到监控的目的。而这些措施的采用能否达到其设计者的预期目标,则取决于该措施的科学性。一个不科学、不合理的措施或者制度架构,要利用其取得预期的目标,无异于缘木求鱼、直钩垂钓。因此,必须设计并采用一套科学有效的制度、措施,才能真正实现对执业风险予以控制与监督的作用。
(三)律师执业风险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要对律师执业风险进行控制与监督,就应当针对产生执业风险的环节与过程,制订详尽、科学、合理的措施,组成一个完善有效的监控制度体系。就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应当从收案、风险告知、缔约、确定承办人、过程管理控制、案件研讨与汇报、记录与备案、业务学习、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分别制订管理、监督及控制措施。现试分述如下。
建立健全科学的收案制度。收案是律师办理一宗律师业务的起始点。如果没有收案,就不可能发生执业风险的问题。对收案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管理、控制,有利于从源头控制、防范执业风险的发生。在当事人提出委托要求后,由律师进行必要地细致地审慎地审查,可以较准确地把握该委托事务的法律属性,明确其法律关系及相关的法律要点,从而便利于将之分配给在该类法律案件办理方面有专长的律师来处理。从而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进而防范风险事故的发生。
建立并执行风险评估及告知制度。在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常常由于各种出乎律师意料之外的及律师本身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影响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这种情形的发生,常常导致委托人对律师的误解甚至抱怨,进而引发其提出赔偿请求。因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某一法律事务之初,就应当谨慎地对有关的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之如实地告知于委托人,以尊重委托人自身的意志,有其作出相关的决定。
缔约明确化制度。律师在为委托人办理有关法律事务之前,会用委托合同的方式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互相约束。但在现实生活中,在有关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内容极为简单,许多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甚至于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极易导致争议的发生。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地约定,并用明确的、不易引起歧义的语句、词语进行表述。如此,可以防范相当数量的纠纷的发生。
设立主承办人制度。现在社会中,对于需要集体协作的一项工作或者活动,不管是如同建设公司进行一处建筑工程,还是商务公司处理一宗商务活动,往往都确定一人作为项目经理(也可能为其他的称谓),由其就该项目对公司负责,具体处理有关的协调、管理职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存在类似的情形,即一项法律事务往往不是一人就可以独自处理完毕的,常常需要多人的参与、集体的协作,但又必须明确集具体的负责人,以利于组织协调。因此,有必要借鉴项目经理制度,设立主承办人来具体负责一项法律事务的全过程处理,以免因无人负责或者责任不明而致使事务处理不当,从而对委托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过程管理控制制度。一项法律事务的处理,或长或短都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处理完成。在这处理过程中,如果承办人员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未能及时处理相关事务或者处置不当,就会造成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有关的过程管理控制机制,由承办人按一定时限将法律事务的办理进程反馈给管理部门,再由专门的负责部门或者人员依照各类法律事务的特点对有关的承办人予以提醒或者催促,从而避免延迟处理情况的发生。
案件研讨与汇报制度。当案件只由某一个人单独办理时,由于个人能力及知识的局限性,很容易造成对法律事务性质把握不准的情况。如此处理,则势必影响办理的质量,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古语有云:“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因此,完全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根据需要交由集体或者专门的部门进行研讨,集中集体的智慧,形成综合意见供承办人作为办案的参考。
记录与备案制度。律师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过程中,有相当的工作过程没有形成书面文件,或者有书面文件但可能因为某些意外情况而丢失,这些情况的出现都可能导致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也可能使律师在与委托人发生争议时,无法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也构成了执业风险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字记录及备案制度,既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也利于保护律师自身的利益。
业务学习制度。社会处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与更新。律师如果不去积极学习各种新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甚至给委托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当建立业务学习制度,敦促律师积极、认真地学习,也是从某个方面防范了律师执业风险的发生。
责任追究制度。当人们追求利益的时候,他还会注意避免损害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如果用一种制度措施去对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行为予以追究并以限制甚至取消其某种利益为后果时,该有关责任人将会尽力去避免过错的发生。当这种责任后果较为严重时,对主观故意形态的过错具有极为明显的抑制和防范作用。因此,在律师执业风险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中,决绝不能缺少有关责任追究的内容。